想請問「去年11/4發現懷孕,因為是第二胎,想說還是會開刀」,這所謂的會開刀是指剖腹產嗎?且是「醫生」認為的「必要性醫療」嗎?坦白說問題不是太清楚,但簡單提幾個關鍵點供您參考:1) 生產是自然行為,保險公司會賠的基本上是「疾病」,所以需要剖腹產的「疾病」才會理賠2) 而此「疾病」是否在停效時發生?3) 保單條款對於「疾病」定義為何?請參考:停效時生病,復效後一定不賠嗎? 若是「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表示復效後,若因停效期間所發生的疾病,再度治療,則不在保障範圍內,但若是「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就包含停效期間所發生的疾病。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