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 保險觀念
對於先天性疾病是否給付仍有疑慮 提供幾個方向給編輯們參考 ⋅ 保險法51條雖危險已發生,但當事人雙方所不知,不為無效,但契約有效不等同於仍需負該項疾病之給付責任。 ⋅ 保險法127條只說明已在疾病不負該項疾病的給付責任,但並未將當事人主觀不知作為但書。 ⋅ 財政部的函文為行政命令,在效力位階上低於法律。 ⋅ 「疾病客觀存在,但當事人主觀不知,保險人仍需負給付責任」目前尚未成為判例,依然有消費者敗訴的,如《台北地方法院95,北保險小,7》,事故發生時財政部已經發函,仍遭到拒賠且敗訴。 首先,謝謝彥志的回應,的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