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這已經不是絕對的答案了,甚至業務員可能會 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雖然 "保險法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有規定, 在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的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畢竟保險主要是避免因被保險人之突發事故,使得家人陷入生活困境之目的, 但隨著金融環境變化、稅務稅法的限制,逐漸讓保險變成一個轉移資產的工具, 讓消費者 誤以為 能藉由保險來規避遺產稅及達到移轉財產之目的, 這恐怕已經違反當初保險法、贈與稅法提到的保險目的, 況且當國稅局採用 「實質課稅原則」 後,更讓保險在所謂的避稅功能大減, 對於出現 八大特徵 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