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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律師]理賠認定帶病投保,保險契約無效

文章訪客 2016-04-07, 09:29

我今年1月中便祕後檢查是大腸纏繞,開刀
保險是於103年5月買的,他們有調病例說我在102年7月因為暈厥4次去看心臟科,心電圖異常
認定我隱瞞病情未告知,故不理賠也打算解除這張保單沒收保費
但我那次是暈厥1次,後去看醫生,醫生說是運動過後馬上洗澡缺氧造成的暈厥
我自己有覺得有時會心律不整,但醫生說心電圖是正常的,不須再回診
(保險公司去調閱的紀錄認定是不正常)
在投保時,我有跟業務提起我自覺有心律不整,但心電圖醫生說是正常
但現在業務已經離職,我目前的業務也不是離職業務的上司而是由他人承接
所以我現在才知道我當初跟他說,但他並沒有加註,也很難追朔這個責任
而且醫生當時也跟我說是正常的沒有異常,一般人哪會判讀檢查報告
當然都是聽醫生說的講解
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大家幫忙....謝謝

ps.我在去年4月時覺得有心悸,又再回去原醫院檢查,那次較謹慎安排24小時心電圖
檢查結果也是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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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鳳洲

Re: [律師]理賠認定帶病投保,保險契約無效

文章劉鳳洲 2016-04-07, 11:30

您好:

首先這次因開刀申請理賠部分,保險公司要能舉證出與違反告知部分有因果關係,

若無法舉證有因果關係,則這次理賠金額依舊需要理賠,

另外關於當時在投保時已告知業務這部分,是否能提出證據來證實有做好告知的部分呢?

這部分就可能需要走到「評議」、甚至到 「訴訟」流程才能有最後的答案。


以上建議與您分享,謝謝!
多年前就開始在網路回答問題 透過自主閱讀與進修來提升專業 秉持工作信念與從事保險業的初衷 以客觀立場做出正確的保險規劃及處理保險爭議。 本人長期以來都在網路上回覆問題 若需要協助規劃或爭議問題 歡迎以下列方式聯絡: Email : [email protected] line@ : http://nav.cx/jkfqiUy Telegram : @guardlife080


訪客

Re: [律師]理賠認定帶病投保,保險契約無效

文章訪客 2016-04-08, 10:40

謝謝您!
所以理賠跟契約終止是不同事件嗎?
保險公司是否需舉證心臟(他們認為隱瞞病情)跟開刀有關聯性才能解除契約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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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沛錫

Re: [律師]理賠認定帶病投保,保險契約無效

文章謝沛錫 2016-04-11, 04:53

開刀理賠與否要看兩點:
是否既往症、契約是否有效

你的問題看起來是卡在契約是否有效


關於醫生口頭跟你說心電圖是正常的,但調閱出來的紀錄是異常的
這個部分實務上有兩解:

1,請醫師跟保險公司承認當時的口頭告知有誤,所以你並非刻意不實告知
則有機會爭取到開刀理賠,但保險公司很可能賠完這次就解除契約
而契約的解除有機會拿回已繳保費

2,走訴訟,因為醫生不見得會承認當初有誤
結果依然是跟(1)一樣


你參考看看
保險這麼重要的事,當然要交給專業的人。


訪客

Re: [律師]理賠認定帶病投保,保險契約無效

文章訪客 2016-04-11, 10:30

謝謝您的建議
不過那名醫生目前已經沒有在醫院服務了
另外請保險公司舉證出與違反告知部分有因果關係,理賠告知他無法舉證
但他認為我先前有去看過便祕有連帶關係
看便秘是買保險的3年前,但我看要保書是2年前

他們現在就是一會說心臟所以契約無效,舉證不出來就說看便秘,但也是三年前了....
只能說對那家保險公司非常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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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藝騰

Re: [律師]理賠認定帶病投保,保險契約無效

文章張藝騰 2016-04-11, 10:32

您好

依保險法第64條:「I.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II.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III.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另依臺灣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761號民事判決:「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倘要保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之情事,要保人如主張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即應就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並無關聯,且該事項已確定對保險事故之發生不具任何影響,保險人亦未因該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而造成額外之負擔,對價平衡並未遭破壞予以證明始可。亦即須就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間之無關聯,證明其必然性;倘有其或然性,即不能謂有上開法條但書適用之餘地,保險人非不得解除保險契約。」可知,如有故意或過失遺漏應據實說明之事項,必須由要保人舉證主張保險事故與該事項無關,保險人並無因此變更危險估計,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未遭破壞。
承上,本件應由您負擔前述舉證責任,但依您所述,前後幾次至醫院檢查,診斷結果都屬正常,故或可從暈厥只是就醫的症狀,而不能代表已罹患某種疾病為主張,進而主張此不影響保險人承保之危險估計,無破壞對價平衡,保險人不得以此解除契約。

訪客 寫:我今年1月中便祕後檢查是大腸纏繞,開刀
保險是於103年5月買的,他們有調病例說我在102年7月因為暈厥4次去看心臟科,心電圖異常
認定我隱瞞病情未告知,故不理賠也打算解除這張保單沒收保費
但我那次是暈厥1次,後去看醫生,醫生說是運動過後馬上洗澡缺氧造成的暈厥
我自己有覺得有時會心律不整,但醫生說心電圖是正常的,不須再回診
(保險公司去調閱的紀錄認定是不正常)
在投保時,我有跟業務提起我自覺有心律不整,但心電圖醫生說是正常
但現在業務已經離職,我目前的業務也不是離職業務的上司而是由他人承接
所以我現在才知道我當初跟他說,但他並沒有加註,也很難追朔這個責任
而且醫生當時也跟我說是正常的沒有異常,一般人哪會判讀檢查報告
當然都是聽醫生說的講解
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大家幫忙....謝謝

ps.我在去年4月時覺得有心悸,又再回去原醫院檢查,那次較謹慎安排24小時心電圖
檢查結果也是ok
張藝騰律師 電話:03-3582186 地址:桃園市蘆竹區經國路902號5樓 ※ 請注意 : 上述回覆係以現行法律及實務見解為通案之回覆,實際處理仍需視個案情形及當時法令而異其方式,未可一律引用。 又本回覆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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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鳳洲

Re: [律師]理賠認定帶病投保,保險契約無效

文章劉鳳洲 2016-04-11, 16:10

訪客 寫:謝謝您!
所以理賠跟契約終止是不同事件嗎?
保險公司是否需舉證心臟(他們認為隱瞞病情)跟開刀有關聯性才能解除契約呢?
謝謝




您好:

照原文來看,您這是因「大腸纏繞」開刀,

而保險公司是主張「因暈厥看心臟科」違反健康告知來解除契約,

因依據保險法64條來看,首先要確認這兩者之間是否有關聯性呢?

若無,保險公司必須理賠這次醫療費用,才能依保險法64條來解除主契約,

另外要由我們負起舉證責任。
多年前就開始在網路回答問題 透過自主閱讀與進修來提升專業 秉持工作信念與從事保險業的初衷 以客觀立場做出正確的保險規劃及處理保險爭議。 本人長期以來都在網路上回覆問題 若需要協助規劃或爭議問題 歡迎以下列方式聯絡: Email : [email protected] line@ : http://nav.cx/jkfqiUy Telegram : @guardlife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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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沛錫

Re: [律師]理賠認定帶病投保,保險契約無效

文章謝沛錫 2016-04-12, 04:14

訪客 寫:謝謝您的建議
不過那名醫生目前已經沒有在醫院服務了
另外請保險公司舉證出與違反告知部分有因果關係,理賠告知他無法舉證
但他認為我先前有去看過便祕有連帶關係
看便秘是買保險的3年前,但我看要保書是2年前

他們現在就是一會說心臟所以契約無效,舉證不出來就說看便秘,但也是三年前了....
只能說對那家保險公司非常無言


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偏偏現在握有主導權(理賠與否)的又是保險公司

目前大概只能先上評議中心試試
保險這麼重要的事,當然要交給專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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