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Huang 寫:我們因"要保人(同受益人)"死亡,而去做"要保人及受益人"之變更。
直到最近,我們才發現保險公司當時僅幫我們變更"要保人",而未同時變更"受益人",導致目前"受益人"仍是早已死亡的"要保人(同受益人)"
請問是否有任何的補救措施?
保險公司是否無須負任何責任?
我的主張是保險公司在我們告知"原保險人"死亡的同時,也知道受益人(同原保險人)已是死亡的狀態,卻未幫我們同時變更。
保險公司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疏忽導致我們需作總總的措施來補救保險公司的疏忽,而保險公司卻無任何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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