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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併發症】因罹癌陷入重度憂鬱症,可算癌症併發症而獲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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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16:18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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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

  1. 自罹患大腸癌後,生活品質、精神均不如意,故患得躁鬱症、憂鬱症,到精神科就診,並於107年12月31日至108年1月22日間因診斷為鬱症、橫結腸惡性腫瘤及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而住院,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保險公司:

  1. 按條款第13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準此,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要件,保險公司始負給付癌症保險金之義務。
  2. 經查,該次住院是針對失眠、情緒低落入院治療,未提及腹痛情形及使用止痛。未進行癌症相關治療,僅服用精神科用藥,住院期間情緒平穩,無自傷行為,經諮詢醫療顧問意見,其表示該次住院純屬精神疾病之治療,並非保單條款約定之治療癌症、癌症併發症或癌症治療行為所引發的併發症之範疇。

 

評議中心:

  1. 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就保戶病史上的情緒、心理與嗎啡治療而言,癌症為保戶產生精神疾病於心理上的前因,而於癌症治療的過程中,也可能造成止痛藥的依賴或戒斷問題,而負面地影響保戶的精神疾病。
  2. 另徵詢其他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從新近發展之心理腫瘤學之觀點,心理與情緒之病理現象與腫瘤病情之進展及治療過程,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且根據主治醫師之回覆,保戶之重鬱症與其癌症發生後身體狀況(癌症本身導致或癌症治療所導致)有相當緊密之關係。因此,除非保戶在腫瘤發生前就有明顯之情緒障礙相關問題,根據從寬從優認定之標準而言,難以將重鬱症排除於癌症(包括其治療)引起之併發症之外
  3. 依現有資料及顧問意見,腫瘤病情之進展及治療過程與心理與情緒之病理現象間並非全無影響,保戶所受該住院尚無法排除是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而接受之治療。故而保戶請求保險公司給付癌症保險金,並非無據。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保險公司給付癌症保險金207,000元,是合理的,應予准許。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8年評字第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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