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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認定】「6個月治療症狀固定」和「可立即判定」兩條件都不符合,而拒賠462萬的失能保險金?!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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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被保險人於106年12月開始因口腔反覆潰爛、咳嗽等問題就診,107年5月12日被診斷出「縱膈腔腫瘤/天皰瘡」,於107年6月22日至再行治療,並載明「加護病房臥床、使用呼吸器、管灌營養」,已符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障害項次5–1–1;再於107年8月14日,經醫師診斷「因生命末期,終身無工作能力,無法維持生命之必要日常生活活動……」,亦符合該附表障害項次6–1–1。於107年8月15日身故。
  2. 申請失能相關保險金時,卻遭保險公司以不符合發生之日起,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且並非立即可以判定之障害項次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

  1. 依診斷書,被保險人之體況應為病程之演進,屬生命末期現象,與該附表註15–1所稱「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之約定不符。
  2. 而附表註15–1所謂「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再此限」,應指按一般醫學常規,可確認被保險人之體況無須待六個月之治療,已可判定「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被保險人之情形並無符合明顯無法復原,而有立即可判定之適用

 

評議中心:

  1. 付表註15–1約定:「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2. 經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
    • 依據病歷,被保險人並無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不屬於5–1–1項次約定;而被保險人因為腫瘤而造成器官功能缺損等,是屬於障害項次6–1–1項次約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之失能程度。
    • 依據病歷資料,腹部及胸腔均有腫瘤,因為腫瘤而造成器官功能缺損,為立即可判定生命末期,終身無工作能力,無法維持生命之必要日常生活活動,屬於該附表註15–1但書所稱者。
  3. 復諮詢另一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即使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人6–1–1之病況尚未經6個月穩定,其但書所稱立即可判定者,已由107年8月14日醫師所開具診斷書可判定之。
  4. 依顧問意見及現有資料,被保險人之體況符合該附表第6–1–1項次及註15–1但書之規定。

 

結果: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失能扶助保險金及利息共4,620,000元整,是合理的,應予准許。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8年評字第1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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