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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爭議】幫女兒買失能險的「受益人」都寫自己了,為何女兒身故後保險金卻給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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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5:23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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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申請人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下稱李君為被保險人,於105年12月25日投保失能險附約
  2. 李君於109年6月9日死亡,理賠時卻被告知失能保險金將判賠給法定繼承人,而非受益人本人。業務員從未告知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會判賠法定繼承人。保單上並無明確記載當被保險人往生後,保險金應如何處理。

 

保險公司:

  1. 附約條款第19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然被保險人已於109年6月9日身故,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則此筆失能保險金應由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按民法繼承規定處分。保險公司業已給付被保險人之全體繼承人共160萬元。
  2. 要保書之安排與規劃上「受益人」欄僅有指定「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完全失能保險金」限定被保險人本人,且未見「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指定。

 

評議中心:

  1. 按該附約第19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該附約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即為被保險人本人,並無其他受益人之指定問題。
  2. 按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被保險人於取得失能保險金請求權後死亡,依前揭民法規定,自應由被保險人之繼承人繼承該權利。因此,本件失能保險金之請求權人為李君之全體繼承人(即配偶及第一順位子女),申請人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尚無對李君失能保險金之請求權。

 

結果: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160萬元,本中心尚難為有利於申請人之認定。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年評字第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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