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實說明義務】已向保險公司的體檢醫師告知,保險公司不能解除!
2021-10-20 15:37
保險觀念
以下內容為精要呈現,若需完整內容請參閱評議決定書全文。【108 年評字第 2000 號】
申請人(消費者):
1.我在107年5月25日,透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保險及○○○終身健康保險附約。(申請人107年1月27有在相對人體檢醫院體檢過)
2.我在107年11月確診雙側高分化漿液性卵巢癌後,保險公司只願理賠前2次手術,然後即解除系爭保險契約,真的是太不合理啦!
相對人(保險公司):
1.你就被我調閱病歷調到105年12月即有狹心症、106年1月有心肌缺氧並有服用心肌缺氧的藥物、107年5月1日被診斷有「高血壓性心臟病、慢性缺血性心臟病、非風濕三尖瓣閉鎖不全」
2.你要保書上沒有據實告知任何內容,僅107年1月27在我的特約體檢醫院,口頭說你有高血壓,我只依照你的尿液檢查、胸部X光、高血壓病史加費,並沒有考慮到你其他心臟病的問題。要是知道你有心臟病我怎麼可能會讓你承保,所以我當然解除你契約阿!
評議中心:
1.申請人已在體檢醫院對體檢醫師告知了!
2.經調查,當時體檢醫師的回覆報告中,有提醒相對人:「申請人的心電圖有異常,應注意有心肌缺血的問題。」
3.結論:相對人不能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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