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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鳳洲
劉鳳洲 2017-08-02, 16:22
您好:
任何體況是否要告知,主要是以「符合問題裡的所有要件才需告知」,
要件包含了「時間」、「疾病」、「症狀」、「治療方式」等等。
例如:5年內是否有住院7日以上 ;
但我們情況是3年前因一般急性腸胃炎、肺炎有住過院5日 ,
既然未符合詢問要件就無需勾"是",但仍要注意是否符合要保書上的其他詢問。
是不是被認定既往症,這與保險法127條會有很密切的關係,
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因此在投保當下,若已發生的疾病無須再繼續治療時,
將可主張不適用保險法127條,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但若保險公司是以批註書將該疾病除外的話,將會是另一問題的討論,
不過要了解的是「要不要告知」與「會不會理賠」是兩件事情,
在投保時不符合詢問事項是可以不用告知,但不代表保險公司一定會理賠,
因為法源依據不同,特地與您分享。
以上說明與您分享,若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煩請再提出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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