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經當事者同意,由小編代PO---
投保狀況:
101年12月投保A公司的實支型住院醫療險
103年2月投保B公司的實支型住院醫療險(可副本理賠)
以下節錄相關條款
A公司保單:




B公司保單:

在去年103年10月時,因臼齒牙根有問題,因此動了牙科門診手術(非智齒拔除)且有縫合,請問此A、B公司的實支醫療險,都可以理賠嗎?
目前狀況是A公司有理賠,另外一間B公司則是要簽切結書(保險公司往後對相關事故、病況的治療不負給付之責)才可以理賠,請問A、B兩個條款差在哪裡?為什麼一間直接賠,另一間要簽切結書呢?另外,簽署切結書屬合理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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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詳細的切結書說明:
一、上述事故,本公司給付xxx元整,嗣後再無其他給付責任。
二、嗣後之保險事故,倘為上述事故或期間所治療之原因及其相關病症之後續治療,本公司無給付各項醫療與殘廢(現稱失能)保險金之責任。
三、台端同意本案不為任何形式之申訴或提請訴訟。
-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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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_保單條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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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_保單條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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