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生效,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014-12-18 16:47
保險新聞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03年12月11日公布修正部分條文,從103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唷!以下列出幾點修法內容,詳細可參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 併入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受雇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雇者的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以上期間薪資照給。(行政院110年5月6日公布少子女化對策,有薪產檢假將由5日增加為7日。施行日期以行政院公布為主。)
◎ 受雇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在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依法收養子女,其「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亦可照前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僱用250人以上的僱主,增訂應提供哺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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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嬰留停可續保,勞就保保障不會少」,勞保局
「性別工作平等法現行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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