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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在什麼樣的狀況下,身故不會理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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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 17:15
投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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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壽險
  •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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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壽險,保障內容為身故及完全失能之時,其受益人領取理賠金,可轉嫁被保人留下來的責任及風險缺口。壽險的身故及完全失能,並不限於意外或疾病等原因,通常只要符合身故或完全失能之狀態,即會理賠。但其中要注意的是,壽險有所謂的除外責任,以及受益權之喪失(註1)。以下幾種情形導致身故,保險公司是可以不予理賠。
 
【壽險的除外責任】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
 
  根據保險法第121條(註2)可知,若要保人故意使被保人死亡,保險公司是不用理賠的。
 
  以小明為要保人,幫父親阿明伯投保三百萬壽險為例,當小明為了自身債務而動手弒父,保險公司是能夠不予理賠的。
 
◎ 被保人故意自成失能或兩年內故意自殺
 
  其常見完整的條款為「被保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付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以阿明伯是被保人,受益人是小明為例,於民國100年11月投保三百萬壽險,基於愛子心切,欲使小明領取保險金償還債務,於民國101年10月自殺,保險公司可以投保兩年內故意自殺為由,不予理賠。
 
◎ 被保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當被保人被判死刑,或是因為逮捕時抵抗、越獄等犯罪行為,過程中不小心死亡或是造成完全失能,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
  
  上述三種情況發生,依保單條款之除外責任,是不給付保險金的,但若保單累積有保價金(註3)時,保險公司依約須給付保價金;此外,以上狀況發生時,被保人若未滿十五足歲,保險公司須退還所繳保費並加計利息。
 
【壽險的受益權之喪失】
 
◎ 受益權喪失
 
  根據保險法第121條,當受益人故意使被保人身故或雖未致死時,會失去其受益權。 
 
  以阿明伯為要被保人,投保三百萬壽險為例,其受益人為妻子及兒子小明,理賠金各一半。當小明為了債務弒父,小明會喪失此份保單的身故保險金受益權,其三百萬理賠金全歸妻子;倘若受益人只有兒子小明一人,當小明失去受益權,則無受益人可領取理賠金,此時,理賠金會列為被保人的遺產。
 
  以上是參考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其詳細條款可參閱各家保單。壽險的除外責任,多為避免道德風險的產生,835小編提醒,保險應用於正當之行為,確保正確觀念,不該暗藏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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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清楚受益人是『法定繼承人』時,會如何理賠嗎 ?   
  
註1: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註2:保險法第12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3:好文回顧-「解約時常看見的保價金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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