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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買的定期險保單還可以變得愈來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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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 17:32
投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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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觀念
  • 正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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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大家睡著,先講結論,一年以下的定期險是可能隨著示範條款而變更的,而長年期險種基於長期契約對價平衡,就比較不會改變。
  針對有「示範條款」的險種,除非保險公司本身的條款更有利於被保人,否則要比照示範條款及相關法規(註1),也因此出現了一個問題,「在示範條款實施日前簽訂的(已購買的)有效契約,到底該不該依示範條款做修正?」在示範條款修正時,金管會會發函解釋,好讓保險公司有相對應的處理措施,通常就「保險期間一年」來區分。

◎ 超過一年
  基於長期契約之對價平衡,已簽訂契約仍依該條款約定。
 
◎ 一年以下
  可就「非保證續保」和「保證續保」(註2)討論。由於「非保證續保」商品,保險公司可以重發修正後條款或停賣,所以相對單純。而「保證續保」在條款中有「續保」的約束,在新的示範條款「實施日」之後,該採用新或舊條款,就顯得複雜。就以往金管會的函釋來說,有下列狀況:

※ 從新
  示範條款修正實施後,有效契約應即適用新條款辦理。如:民國95年傷害險更新失能等級表,從6級28項變更為11級75項,104年變更為11級79項,109年又變更為11級80項。(註3)

※ 從新從優
  依從新從優原則(註4)辦理,即除所簽訂之契約條文對保戶較有利者外,應適用修正後示範條款辦理。如:民國95年實支醫療險示範條款(註3)。

※ 不溯既往
  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如:民國104年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註5)。
  
  簡單來說,一年期以下的定期險,是「有可能」隨著示範條款而變更。有人可能會問,變更真的就比較好嗎?我們以「失能等級表」為例,從6級28項增加為11級79項,大抵上來說,理賠範圍較大且明確,且有些保險公司也沒有調漲保費(註6),因此是對保戶較有利,所以在購買保險時,亦可以將「從新」或「從優」,列為考量的因素。

※ 延伸閱讀
 為什麼自己要懂保險呢?
 「聽說即將有新式保險,那我再晚點保好了」!?
 終身醫療的風險,你清楚了嗎?

註1:好文回顧→「原來保單有示範條款示範條款」
註2:好文回顧→「你的定期險,是「保證續保」嗎?」
註3:「保單修正示範條款函釋」,保險e聊站
   「8月起殘廢表增加至79項」,現代保險
   「鼻部完好卻失去嗅覺 明年起賠付5%失能保險金」,現代保險
註4:好文回顧→「你的保單適用於從新從優嗎?」
註5:「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2015-03-26
註6:「傷害險旅平險理賠範圍擴大 保費不增加」,大紀元,200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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