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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攬爭議】「儲蓄險」一定保本嗎?買儲蓄險前一定要了解這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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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15:16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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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

  1. 98年9月21日透過業務林員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保險費附約。
  2. 因基金失利,不願再投保有風險的投資,希望轉投儲蓄險,林員遂推銷儲蓄險保單,並告知該保單為20年期可領回所有繳納保費,因此投保林員推銷之保單。
  3. 繳納期間一度繳費有困難想解約,經向林員詢問才知道解約會有所損失,查看保單後方得知該保險非如林員當初所說20年滿期可領回全部保費,20年滿期後需解約才可領,且非所有繳納金額,當初林員招攬時所提供之理財生涯規劃書載明儲蓄保本,保戶感到遭業務員話術所欺騙。又保戶曾詢問其他業務員,才得知該保險不是儲蓄險,林員推銷時,是自行印出儲蓄險的資料並誤導保戶簽下另一份壽險保單。
  4. 另林員曾分別於106年11月24日、107年1月23日、107年11月2日勸使保戶辦理保單借款,用以借款予林員,然保戶於110年3月2日、110年9月2日向林員催請還款,均未獲清償。
  5. 林員一來不實推銷不適合保戶之保單,二來誘騙保戶保單借款給他,事後不願意還款,故訴請該保險自始無效,退還所有保費。

 

保險公司:

  1. 查保戶於98年契約生效後繳費狀況皆正常,並多次辦理契約變更,皆無提出疑義,契約變更紀錄如下:…106年11月22日保單借款15萬元、107年1月19日保單借款15萬元、107年10月31日受益人變更與保單借款10萬元…等,堪認保戶已認同契約效力並行使保單權利。
  2. 保戶所述欲投保儲蓄險保單,後發現業務員規劃純壽險保單乙事;經保險公司進一步查證,依保戶提供林員招攬時之建議書內容與該保險相符,上亦載明給付內容,現金價值分析表亦揭露每年度之應繳保費、年末領回、年度末現金價值…,並無明確不當招攬之事證。
  3. 經詢問,確認要保文件確為保戶本人親簽無誤,另該保險已逾契約撤銷期限,故依現有事證,保險公司礙難依保戶所請辦理。

 

評議中心:

  1. 經查,本件保戶已於要保書親自簽名,另該保險自98年9月21日成立以來,已繳交續期保險費至110年10月;復參保戶於98年10月5日於保險單簽收回條之要保人簽名處簽名,且並未於撤銷權行使之期間內撤銷該保單。堪認保戶與保險公司間就該保險之意思表示已相互合致,保險當已有效成立。則基於「契約嚴守原則」,當事人雙方自應嚴格遵守契約約定之內容,亦即,除該保險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外,當無從任意請求保險公司返還所繳保費。
  2. 就保戶主張保險與當初欲投保之儲蓄險性質不符,林員有招攬不實之情事乙節。首按,保險法及相關法規並無就「儲蓄險」為相關定義之規定,其泛指生存給付成分較高之人壽保險,除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外,此類保險商品於契約約定期限屆至後通常會提供保戶定期或一筆之生存保險金(即生死合險),爰坊間多以「儲蓄險」稱之,是若該保險具有前揭性質,則尚難認定保險公司就此類型保險有為不實招攬之情事
  3. 依據林員招攬時所提供之理財生涯規劃書,文件已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且屬保險公司所核可同意使用,尚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之規定無違。次查,招攬文件之首頁載有「優體儲蓄保本」之字樣,而於次頁載有保單名稱,該險種經核與實際投保之保險種類並無不同,是保戶主張林員以不實資訊誤導保戶簽署另一份保單之情事,尚屬無據。再查,保戶於98年契約生效後,亦不否認有契約變更之情事,堪認保戶可充分行使該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
  4. 復觀招攬文件「現金價值分析表」之內容,已揭示該保險於20年之繳費期間中,「年度末現金價值」有小於累計已繳保費之情形,堪認保險公司已揭露保戶如提前解約者,僅能拿回部分所繳保險費等情;另觀該表可知「年度末現金價值」於繳費期滿後仍隨保險年度經過繼續增值,並於繳費期滿後相當期間後超過累積已繳保費,且條款第16條約定契約至終期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職此,該險種於契約條款所約定之條件下,確實具有儲蓄及保本之性質,與首頁「儲蓄保本」之描述相符。且依目前卷內資料,並無林員招攬時有將該商品與銀行定存等作不當比較之情;又保戶雖主張林員招攬時告知繳費20年後即可領回已繳保費云云,然此節與招攬文件上所示之內容即有不符,保戶亦未另行舉證以實其說,是本中心就此節尚難為有利於保戶之認定。
  5. 另林員與保戶因借貸等民事關係所衍生爭議,亦與此保險契約是否有效或得撤銷無涉,是依保戶所提現有事證,尚難認為該保單有何無效或得撤銷事由。

 

結果:綜上所述,本中心就保戶請求確認該保險無效並返還保費742,366元,尚難為有利保戶之認定。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 年評字第 22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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