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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認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不是依民法順序和比例分配保險金嗎?需注意要保書是不是有「這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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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13:34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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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唐君於93年2月6日投保「○○○變額壽險」,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2. 申請人主張,其為唐君之配偶,依民法繼承編法定繼承人之繼承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配偶之應繼分為1/2,其餘第二順位繼承人(亦即兄弟姊妹)共3人之應繼分各為1/6,惟保險公司通知,身故保險金會依照法定繼承人之「人數平均分配」,故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應依其應得之應繼分比例(即1/2)給付。

 

保險公司:

  1. 經查,依該保單之要保書「受益人」欄位之約定:「…倘受益人指定一個人以上,除特別指定比例或順位外,由該項保險金之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
  2. 依保單條款「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分別約定:「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依前開要保書「受益人」欄位約定內容可知,如身故受益人指定一人以上且無指定順位或比例者,該保險金即應由受益人平均分配,今在唐君並未於「受益人」欄位特別指定比例及順位情形下,身故保險金即由全體法定繼承人平均分配,並無違誤。

 

評議中心:

  1. 依保單條款第1條、第24條約定:「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又保單之要保書約定:「…倘受益人指定一個人以上,除特別指定比例或順位外,由該項保險金之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從而依上述要保書之約定,該保單之身故保險金自應由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準此,本件唐君之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即申請人)、兄弟姊妹,合計4人,保險公司將唐君之身故保險金等相關費用,平均分配予上述法定繼承人4人之相關處置,並無違誤。
  2. 又有關申請人主張,依保單條款、民法繼承編,申請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應繼分應為1/2,查依條款第24條,其適用之要件為:「系爭保險條款之約定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而本件於109年11月17日唐君身故時,法定繼承人配偶(即申請人)、兄弟姊妹皆未有先於唐君身故之情事,故此件並不適用。

 

結果:綜上所述,就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給付申請人 82,981 元整,本中心尚難為有利申請人之認定。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 年評字第 4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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