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已經知道自己罹患疾病,或已有明顯徵兆可以證明自己已罹患疾病
或是曾經在就醫的時候,曾說過有關乳癌的情況,皆會被紀錄下來
《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之情形,被保險人的「已在疾病」,因疾病並非在承保期間發生,保險公司便會主張帶病投保,不負保險金給付之責,假若身體有疾病尚未痊癒者就應據實說明。
也就是說你如果已經發現疾病存在,才去投保,被保險公司發現後,拒賠機率性很高
商品投保已過審閱期,目前被拒保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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