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您的敘述,應該是110年12月投保,可以翻一下保單,在首頁後面會有要保書影本,再仔細看看您的矯正治療是否的確在告知的時間範圍內,如果是,因為已經投保完成,有以下幾個方式可以處理:
其他更細節的部份,可以直接與我聯絡,或在本站上,點選諮詢顧問,選擇您想諮詢的顧問,進一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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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保險招攬、理賠爭議處理
個人保險規劃(人身保險、財產保險)
企業保險規劃(董監、雇主、產品責任險、工程險、車險、火險等)
企業風險管理諮詢、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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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來居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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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
如果是投保前兩個月內就診,保單已經買了,補告知看保險公司怎麼處理
相信您也有爬到許多業務也會標榜等兩年不出險,就不會被解除
單看保險法是這樣,但上了法院就不一定了
有些保單是專案體,就是不能有健康告知事項,這部分帶專案性質的就有可能解約,所以也要依據您的投保內容給您建議
其實如果沒有其他體況的情況下,保單規劃還是很多選擇的
P.S.請問您有問賣您保單的業務這些問題嗎?既然您已經做蠻多保險功課,我相信對方應該也不敢忽視您的疑問~
有問題歡迎聯繫我聊聊~
跟不實告知有關的法規為保險法64條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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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可發現,需要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才有被解約的空間
實務上例子大多是要有加費或拒保的承保條件會符合
以咬合不正而言,投保時大多只會收到除外的承保條件,是否會解約其實還不一定
另外,規範中尚有一條但書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因此並不是任何狀況都必然會被解約的,
像文中提到的感冒,大多只是保險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要解約,
但若後續有去處理,最終會被解約的機會其實偏低的
最後,因保險只理賠投保後新發生的問題,
投保時/前的疾病就算不管有無告知仍有被排除的可能,導致不實告知的好處非常之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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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合不正、深咬、顳顎關節等問題告知 & 理賠狀況大多如下
告知
其範圍大多在投保前兩個月內是否有因此就診,可去注意一下是否有在告知範圍內
理賠
大多會有是否為投保時已存在該狀況 & 美容手術而不能理賠的問題,也可注意一下
訪客 寫:請問我去年底因朋友介紹保經後幫我規劃保險,但經過這幾個月在Ptt、Dcard 上看各種保險相關文章,發覺自己當初保這個保單好像有點問題,當時填寫健康告知書,我有下載健康存摺app給業務員看,他跟我說全部健告都勾否即可,我也沒有想太多,我簽約當時有在做牙齒矯正(因咬合不正、深咬、顳顎關節等問題)因看到有人連感冒未告知都被保險公司已保險法64條解約的案例,所以想請問我這樣是否也會被解約。
後續處理辦法是不是只能解約後在等一陣子重新規劃保單呢?
您好:
雖保險法有針對要/被保險人若有未據實告知的情況
給予保險公司可以行使契約解除權,
但這個契約解除權也並非無限上綱、可濫行來使用,
還是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或是狀況,
保險公司才可行使這解除權。
回到您保單可能出現的招攬爭議來看,
「解約再投保」並非是最佳做法,
因為這動作對您來說也是有一定程度的損失,
個人建議您儘量收集好保護自己的證據,
在真正涉及爭議時可以儘量還原在簽約時的情況。
最後提醒,
"保單會不會被解除"跟"能不能獲得理賠"是兩件事情,
畢竟保險本身就是承保生效後所發生的風險,
在投保前已經存在、已經明確發生的事情,
基本上它是不在保單的承保範圍了。
如果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保險問題,
歡迎您直接留言或是加入line@留言給我,謝謝。
先給您結論
1.先別急著解約-保單已經成立了,就沒有『補告知』這種事了
2.然後找出保單確認是否真的違反健康告知-搞不好原本不用告知是對的.要確認每個日期
3.確認如果要重新規劃哪些項目要告知?那些其實真的可以不用-以書面告知為原則,沒符合條件的確實可以不用說
4.要買新契約OK,等心契約確實生效之後,您再來考慮舊契約是否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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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理賠,您需要了解兩件很重要的事:
一、書面告知沒問到的可以不用告知-書面上詢問的表示保險公司最在意的部分(保險法§64)
二、不用告知的項目不代表保險公司必須賠-已在疾病不在理賠範圍(保險法§127)
因此除非保單還未扣款,仍在廣義的『訂定契約時』,那就有補告知的必要性
目前保單顯然已經成立,這時候去告知保險公司這樣就像送投給保險公司殺,個人覺得沒有必要
至於保險公司發現時否能主張解除契約呢?
首先,要看發現的時候保單是否已經成立超過兩年。如果超過兩年的話,依保險法§64條,保險公司是不能主張解除契約的
如果是在兩年之內因理賠發現有這個告知上的瑕疵呢?
該不該賠,就要去看理賠的事由跟『複雜型顱顎障礙症』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並且要看,違反告知的事由,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嚴重影響對價平衡)
以這個體況來說,因為部位特定、且對其他疾病較無併發症及相關性
如誠實告知,這個體況以『除外』方式承保的機會較大,當然也有機率是『延期承保』待療程完成後才可進行評估
所以保險公司通常會主張解除契約+拒賠
這種情形就是您所擔心害怕的情況,沒錯吧?
此時依情況,自然得先努力在先保住契約、確定契約可以被保留(後續補除外),在討論該次理賠是否能夠賠付
這就要看實際上遇到的狀況是怎樣了
-------------節錄法條如下------------
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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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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