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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攬爭議】被誤導買了投資型保單大虧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退回百萬保費嗎?

頭像
2022-01-21 14:27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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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評議

圖檔

保戶:

  1. 101年4月及103年2月至銀行辦理定存,鄭員推銷○○○變額壽險,且告知該商品與定存相同、適合保戶購買。保戶為77歲退休老人,並無任何金融專業,以為是類似定存商品,故投保保單一及二,保險費各130萬元。
  2. 保單一及二當初理專告知不會侵蝕本金,然不但投資報酬率虧損,每月還得繳交高額的壽險費用。
  3. 該理專為了快速成交,竟叫保戶簽名、其餘部分理專自行填寫,顯然為偽造文書。

 

保險公司:

  1. 經查保戶前後二次投資風險屬性暨財務評估表答案並無明顯不同,且評估結果均為積極型保戶,可選擇其他風險等級較高之各項基金標的,此有保戶親簽確認,足證保險公司確已評估保單一及二對保戶之適配性。 
  2. 銷售時均已向保戶提供要保書、費用與風險揭露告知書等相關文件,並由理財專員親自說明商品特性、相關風險等,未表示保單一及二保本,相關要保文件亦均經保戶親自簽名
  3. 依評估表,保戶至少有三年以上之投資金融商品經驗,應能知悉投資保單相關情形,如對於文件內容或理財專員說明有任何不清楚之處,當有足夠經驗及能力反應。況且,保戶於101年4月間投保後,亦有定期寄送對帳單供檢視帳戶價值及應扣收之費用等,保戶卻仍於103年2月間再投資相同保險商品,可見保戶應已清楚理解其相關費用、內容及風險,方再投資相同商品。
  4. 保險公司基於服務客戶之目的,於經保戶回答後代為填寫相關文件資料,評估表上無論是家庭年平均收入、淨資產,或其他問題項目,均經保戶所確認。
  5. 保戶於103年7月24日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其中聲明已確實瞭解「本次所繳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其投資損益係由本人自行承擔,最大損失可能使原投資金額全部無法回收」,並親簽確認申請內容。理專當時亦有向保戶說明轉換投資標的之相關風險,惟保戶仍堅持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是以,理專並無主動說服保戶之情事。
  6. 經檢視交易內容,保單一及二之損失皆因投資失利所造成,此為保戶辦理投資標的轉換所造成之損失,非可歸責於保險公司。

 

評議中心:

  1. 就保戶主張理專沒告知相關風險部分:
    • 保戶投保時已逾75歲,可能有未理解所簽署文件之情,況依電訪會辦單,保戶就有關匯率風險、相關費用等問項有答稱仍不清楚,招攬人員說明之方式,顯不足使保戶充分瞭解保單重要內容,亦未見保險公司提出足使保戶充分瞭解之其他方式。本中心尚難遽認保險公司已盡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所定之義務。 
    • 於文件上簽名以為意思表示者,即應依法負相關文義責任。經電訪後既明知其仍有不清楚、不明瞭之處,應暫不簽署相關文件,詎保戶仍簽名確認,有過失而應自負文責
  2. 就保戶主張鄭員告知保單一及二與定存相同、不會侵蝕本金等不當招攬部分,就其主張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3. 就保戶指摘相關要保文件部分內容為理專自行填寫,為偽造文書部分,如不同意、否認文件所載內容者,當無於相應欄位簽名之理。保戶既不否認其簽名之真正,則不得否認理專填寫內容業經確認及同意。
  4. 就保戶主張保險公司違反KYC部分:
    • 保單評估表,經勾選保戶之財務資訊及投資經驗等資訊,彼此間尚無矛盾落差,且經保戶簽名確認,是保戶之風險承受度與保單核無不適配之情事。
    • 然查,保單二之評估表有關「7.風險認知程度」等填答為「C.完全知悉」,此與保戶電訪之回答「仍不了解、解釋後仍不清楚」難謂相符,則究竟保戶簽署該評估表時是否確已了解相關風險暨其所簽署文件所載內容與意義,實非無疑。
  5. 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保戶對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是保戶請求保險公司返還所繳保費,尚屬無據。
  6. 然而,保險公司招攬保單一及二,並非無可指摘,本中心衡酌現有一切事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之公平合理原則,認應補償保戶3萬元,方為事理之平。 

 

結果:綜上所述,保險公司應補償保戶 3 萬元為適;保戶其餘請求,本中心尚難為有利之認定。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 年評字第 270、2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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