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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擅自將「甲狀腺乳突癌」判定為原位癌不賠?!癌症的定義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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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14:02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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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

  1. 98年10月24日、102年1月23日投保並附加豁免附約。
  2. 於107年7月18日因甲狀腺結節經醫師診斷確認為甲狀腺乳突癌,惟申請豁免保險費時,遭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

  1. 豁免附約條款約定:「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後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五) 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情形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症。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據此,倘屬上列四項除外事項之任一項,即非屬該附約之承保範圍。
  2. 依保戶診斷證明書所載:「右側甲狀腺乳突癌」諮詢本公司專業醫療顧問醫師意見略以:「依病切報告所見,為原位癌」,綜合顧問醫師意見,保戶本次所患為原位癌,屬於上述所列條款中癌症之除外事項,故不符合豁免給付要件

 

評議中心:

  1. 經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保戶於107年7月18日確診罹患甲狀腺乳突癌,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疾病碼C73:甲狀腺惡性腫瘤。
  2. 復諮詢另一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依醫院之病理報告,微小乳突腺癌為0.7*0.5公分。保險公司不能代替醫院的報告另行註解為原位癌。
  3. 依前揭顧問意見及現有資料,保戶所罹患之甲狀腺乳突癌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且未涉及該豁免附約除外事項之情形。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保險公司豁免保險費是合理的,應予准許。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7年評字第1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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