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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轉換】投保多年後指控業務誘導轉單!保戶、業務、保險公司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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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6:55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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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評議

圖檔

保戶:

  1. 87年5月2日投保「○○○終身壽險」(保單一)。
  2. 先前業務員離職,後承接業務許員多次招攬投資型保單,保戶表明無意願購買且排斥投資型保單。
  3. 許員告知因公司整併,所有保單都要改成投資型保單,但壽險保額不變,刻意欺騙,誘導保戶將保單一解約,改投保「○○○變額萬能壽險」(保單二)。

 

保險公司:

  1. 查「傳統壽險轉換投資型商品契約申請書」:「……二、本人同意上述新投資型商品保單之首期保險費......。」經保戶於審閱後簽名。
  2. 查保戶於投保保單二後,自93年10月起陸續辦理投資標的轉換、變更續期保費投資標的分配比例等,顯見保戶對於保單二實有清楚之認識,並依個人需求做保單調整。
  3. 退步言之,縱有不實說明而轉換投保之情事,卻遲至109年11月間始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已逾一年之除斥期間。
  4. 收到保單後有10天的猶豫期,惟查該期間內亦無收訖保戶撤銷契約之申請。又按保險法第65條,對於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且保戶未提供業務員不實說明之相關事證,故礙難依保戶所請辦理。

 

評議中心:

  1. 依「傳統壽險轉換投資型商品契約申請書」:「一、保單號碼○○○286,預定轉換為投資型商品…二、本人同意上述新投資型商品保單之首期保險費,…」;保單二之要保書,標題載明「○○○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內容:「…投資標的價值通知方式之選擇…」;重要事項告知書,內容:「本險投資標的之價格將受匯率之影響…」,保戶均有簽名確認
  2. 再依卷附資料,保戶於93年9月30日有辦理續期保險費繳費內容變更、於93年至97年間皆有繳納保單二之保險費、96年8月28日辦理投資標的轉換,且皆有於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簽名確認。
  3. 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雖保戶稱保險公司有招攬瑕疵及勸誘等情事,惟均未舉證以實其說,故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保險公司已對保戶為相當之內容告知、資訊揭露及風險告知提出證據,倘就其所主張之事實不能盡其舉證責任時,即應承受不利益之結果。

 

結果:綜上所述,關於保戶請求恢復保單一,本中心尚難為有利保戶之判斷。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年評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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