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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疾病】高血壓和腦出血有因果關係,但保險公司可以用「已在疾病」拒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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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14:09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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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

  1. 保戶於106年9月17日投保,嗣後因「左側大腦自發性腦內出血、急性腦水腫」等疾病,於108年1月13日赴醫院急診。
  2. 保戶並無高血壓病史,106年3月2日因腸胃不適就醫,量血壓偏高而轉內科,醫師開立一週降血壓藥,但並未說明高血壓原因,亦未說明需要回診;106年6月22日帶狀皰疹就醫,當日並無量血壓也沒血壓紀錄,醫生卻驟然開立一個月降血壓藥。
  3. 保戶於106年9月17日投保前,曾去保險公司指定的診所辦理體檢,且保險公司亦同意承保
  4. 保戶目前之體況應符合失能程度第1-1-2項次,爰依條款請求失能相關保險金,共2,472,000元整。

 

保險公司:

  1. 查醫院106年3月2日病歷摘要:診斷「110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並開立高血壓藥物;後106年6月22日外科門診再次開立高血壓藥物。依上述病歷可知,保戶投保前已有高血壓就診紀錄且服藥控制,而前述病史,並未於要保書上告知,顯已違反保險據實說明之義務。
  2. 再查醫學文獻,自發性腦出血主要原因為長期的高血壓,由此可知,保戶投保前之高血壓病史與該理賠申請具有因果關係。是以,歉難依保戶所請給付相關保險金。

 

評議中心:

  1. 按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2. 就前揭爭點,經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
    • 依據106年3月、106年6月病歷,保戶已接受兩種高血壓藥物治療,且於門診量測血壓值高達180∕104毫米汞柱。保戶投保前確有高血壓,伊於要保書上違反告知義務,且與該疾病有絕對相關,然兩者雖屬同一病程,惟非同一疾病。故該疾病非投保前已發生之疾病
  3. 復諮詢另一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
    • 保戶於106年投保之前的就醫紀錄,應該即已被告知有高血壓且有服藥,但未規律就醫,客觀上不應該為不知。高血壓及與腦出血有因果關係。惟保戶之疾病,非投保前已發生之疾病
    • 保戶腦出血又接受大範圍腦部手術,推斷其右側偏癱及語言障礙應該很明顯,推測應符合第1-1-2項次的失能程度。
  4. 依病歷資料及顧問意見可知,保戶投保前雖已患有高血壓病症,但是這次爭論的疾病,非投保前已發生之疾病,且保戶體況已達第1-1-2項次的失能程度,因此保戶主張保險公司應給付失能保險金、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及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共2,472,000元整,應屬有理。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保險公司給付2,472,000元整,是合理的,應予准許。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9年評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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