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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告知義務】先買到保險再說?不誠實告知,慘遭拒賠又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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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13:46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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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

  1. 保戶於109年5月18日投保,後於109年8月因沃夫巴金森懷特症(心臟相關疾病)進行手術並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並以投保前未據實告知,違反保險法第64條之告知義務,解除保單,故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保險公司:

  1. 保戶投保前曾有因「甲狀腺功能亢進、肝炎、沃夫巴金森懷特症候群」、「子宮體之子宮內膜異位症」等疾病就醫之紀錄,然投保時,要保書告知事項欄中關於「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肝炎或甲狀腺亢進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問題均勾選「否」。保戶病況經評估已有變更或減少對於危險之估計,故解除契約,非無理由。

 

評議中心:

  1. 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 經諮詢本中心專業顧問,其意見略以:就保戶醫病史(先天性心臟病、酒精性肝炎、甲狀腺機能亢進、子宮內膜異位症、子宮肌瘤)在投保時,按一般核保實務,對醫療健康保險及豁免保費之核保評估準則如下:
    • 先天性心臟病:按保險公司所提供之核保準則:有心律不整者,須按對應的心律不整評點;有心臟器官疾病,移送醫務部門決定。保戶至109年8月才對這此問題進行治療,研判應無心臟器官疾病而僅為心律不整的情形,一般對健康險及豁免保費可加費承保
    • 肝炎、甲狀腺機能亢進:卷附病歷無相關報告可評估。
    • 子宮內膜異位症:未手術或未做內分泌治療者,症狀輕~中度(未至子宮黏連之程度),可加費、豁免可正常費率承保。
    • 子宮肌瘤:症狀沒有惡化,狀況穩定,定期追蹤,沒有併發症者,健康險,可批註除外承保,豁免可正常費率承保。
  3. 依顧問意見,保戶投保前過去五年內曾因甲狀腺亢進而接受治療;投保前過去一年內曾因子宮肌瘤等疾病而接受治療,然保戶於要保書告知事項欄中關於「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肝炎或甲狀腺亢進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子宮肌瘤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勾選「否」,未為據實告知。因此,保險公司以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告知義務,解除保險契約,確實有根據

 

結果:就本件保戶之請求,本中心尚難為有利保戶之認定。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年評字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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