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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等級認定】胰臟癌確診後2個月死亡,領不到800萬失能保險金?!可領關鍵在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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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5:52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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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李君於107年9月11日投保,後因罹患「胰臟惡性腫瘤併網膜移轉第四期」於110年9月8日接受「部分胰臟切除及脾臟切除手術」,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僅依據失能等級第9級給付失能保險金40萬元。
  2. 然而李君於109年11月2日,經專業醫師診斷症狀固定,再行治療已無任何效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保險公司應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6-1-1項次「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失能等級第1級,給付失能保險金之差額1,600,000元、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240,000元及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6,190,051元,合計共8,030,051元整及利息。

 

保險公司:

  1.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註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2. 李君於109年9月8日確診罹癌,至109年11月19日身故,發病至身故僅有兩個月期間,尚不符前揭條款「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之約定,而經諮詢專業顧問醫師表示:李君之體況在2個月間急速惡化,實為癌症病程演進的過程及現象,非屬症狀固定之情形,難認定符合上開條款之約定。

 

評議中心:

  1. 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意見,略以:李君於109年9月初確診第四期胰臟癌,表示腹部器官已面臨不可逆的情況,機能已可見會永久喪失及死亡,沒有時間等6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判定。且第四期胰臟癌平均於3-6個月死亡,很難持續有效的治療,對於機能永久喪失及各級障礙「應立即可判定之」,合乎第6-1-1項
  2. 另一專業醫療顧問意見,略以:李君於身故前之體況,已經符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6-1-1項次。且李君於疾病診斷後,即不斷惡化,符合相關條款症狀固定,即使再行治療仍無法期待治療效果。
  3. 是以依據現有資料及醫療顧問意見,應認李君身故前之體況已符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6-1-1項次,失能等級為第1級,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之差額等金額,應屬有據。

 

結果: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給付8,030,051元及利息,是合理的,應給予給付。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年評字第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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