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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發生遺產爭議,誰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契約謄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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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 14:03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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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評議

圖檔 

申請人:

  1. 某保險契約的原要保人於108年10月29日身故,申請人於109年9月間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時發現,有他人變更原始保險單的要保人和受益人,於是請求保險公司提供該保險契約謄本。

 

保險公司:

  1. 原要保人於106年9月18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某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並於107年7月18日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其家屬。
  2. 被保險人於108年10月29日身故,因申請人不是保單之要(被)保人,故依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6款「當事人不適格」之規定,不予受理。
  3. 原要保人和家屬親臨投保之銀行櫃台,提出申請辦理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其家屬,保險公司審視資料及電訪確認後完成變更作業,程序並無疏失。

 

評議中心:

  1. 保險法第44條規定:「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保險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因保險契約由要保人與保險人訂立後,涉及第三人權益時,此第三人為明瞭或確保其權益,或為主張其他權益時,得依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契約之謄本
    一般而言,被保險人、受益人,均為保險契約的利害關係人,至於其他第三人是否屬利害關係人,以其權益與該保險契約有關為前提下,視個案而定(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保險上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 財政部保險司88年3月20日台保司(三)字第881787008號函:「所詢有關人壽保險人是否可拒發保險單謄本乙案,查保險法第44條第2項已明定,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保險人不可拒發。」
  3. 經查,該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已經變更為第三人,但是原要保人仍是被保險人,為該契約之利害關係人;而申請人既為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應認為該保險契約的利害關係人。因此,申請人自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保險法第4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保險公司交付該保險契約謄本。


結果: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提供該保險契約謄本是合理的,應通過申請。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9 年評字第 28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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