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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好EASY》書籍內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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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09:56
公告

◎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未滿15歲之死亡給付)

109 年 6 月12 日起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詳見金管保壽字第1090492586號函

承上所述,本書第 185 頁「15歲前不給付身故保險金」修正如下:

為兼顧人性尊嚴並防範道德風險,2020 年針對保險法 107 條修法,未滿 15 足歲的被保險人若不幸身故,保險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而是會限額給付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為 61.5 萬元)。

參考資料:異動條文及理由,立法院法律系統
 

◎ 長期照顧保險示範條款修正

依據金管保壽字第1080437599號函長期照顧保險示範條款已於 108 年 11 月 27 日修正,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承上所述,本書第 108、109、114 等頁,關於長照狀態判定之「認知功能障礙」內容修正如下:

(二) 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不得高於六個月),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認知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個月的限制。


修正條文對照表:「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相關文章請參閱:針對長期照護,買長照險就對了嗎?
 

◎ 癌症保險之「癌症定義」標準化

依據金管保壽字第10704937510號函,癌症定義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統一為以下內容:

「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 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 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 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癌症(初期)

  1. 原位癌或零期癌。
  2. 第一期惡性類癌。
  3. 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 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1.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 統)。
  2. 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 第一期前列腺癌。
  4.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 (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 邊緣性卵巢癌。
  7. 第一期黑色素瘤。
  8. 第一期乳癌。
  9. 第一期子宮頸癌。
  10.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重度) 

  •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107 年 12 月 31 日前投保生效的保單,仍依簽約當時的約定辦理,保證續保的商品續保時亦同。但不保證續保的商品,續約時應適用上述定義,提供修正後的保單條款給保戶,並要事先通知保戶的權利義務變動情形。



◎ 「殘廢」用語改為「失能」

行政院於 107 年 4 月 19 日通過《保險法》修正案,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刪除有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之文字,並以民法第十四條有關監護宣告之規定取代之;另以「失能」取代「殘廢」用語。自 107 年 6 月 15 日起適用。

新舊用語對照表如下,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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