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好EASY》書籍內容更新
◎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未滿15歲之死亡給付)
109 年 6 月12 日起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詳見金管保壽字第1090492586號函。
承上所述,本書第 185 頁「15歲前不給付身故保險金」修正如下:
為兼顧人性尊嚴並防範道德風險,2020 年針對保險法 107 條修法,未滿 15 足歲的被保險人若不幸身故,保險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而是會限額給付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為 61.5 萬元)。
參考資料:異動條文及理由,立法院法律系統
◎ 長期照顧保險示範條款修正
依據金管保壽字第1080437599號函,長期照顧保險示範條款已於 108 年 11 月 27 日修正,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承上所述,本書第 108、109、114 等頁,關於長照狀態判定之「認知功能障礙」內容修正如下:
(二) 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不得高於六個月),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認知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個月的限制。
修正條文對照表:「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相關文章請參閱:針對長期照護,買長照險就對了嗎?
◎ 癌症保險之「癌症定義」標準化
依據金管保壽字第10704937510號函,癌症定義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統一為以下內容:
「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 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 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 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癌症(初期)
- 原位癌或零期癌。
- 第一期惡性類癌。
- 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 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 統)。
- 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第一期前列腺癌。
-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 (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 邊緣性卵巢癌。
- 第一期黑色素瘤。
- 第一期乳癌。
- 第一期子宮頸癌。
-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重度)
-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107 年 12 月 31 日前投保生效的保單,仍依簽約當時的約定辦理,保證續保的商品續保時亦同。但不保證續保的商品,續約時應適用上述定義,提供修正後的保單條款給保戶,並要事先通知保戶的權利義務變動情形。
◎ 「殘廢」用語改為「失能」
行政院於 107 年 4 月 19 日通過《保險法》修正案,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刪除有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之文字,並以民法第十四條有關監護宣告之規定取代之;另以「失能」取代「殘廢」用語。自 107 年 6 月 15 日起適用。
新舊用語對照表如下,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