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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失蹤了,可否請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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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 16:26
投保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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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外
  • 壽險
  •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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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爸爸在過去有投保身故給付的保險,但不幸於去年因海難失蹤了,在生死未明的狀況下,林媽媽不曉得保險在此時,是否能發揮作用? 

  其實,像壽險、意外險這類有身故給付的保險,通常載有失蹤處理的條款,符合情況者,是可以申請理賠的。失蹤與身故的情況不同,依民法規定,失蹤達一定條件,才可申請死亡宣告,為法律認定的死亡。   

 

◎ 法院宣告死亡     

  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註1),有失蹤狀況時,向警局報案協尋,失蹤者的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會於其戶籍資料註記。依民法第八條(註2),以下不同的失蹤狀況,可向法院申請死亡宣告判決:     

  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2.八十歲以上的失蹤人,失蹤滿三年。     

  3.失蹤者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     

  除了民法,其他像是民用航空法第九十八條(註3),對於因航空器失事,致所載人員失蹤,申請死亡宣告的時間為失蹤滿六個月即可。 

 

◎ 失蹤理賠條件   

※ 壽險     

  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一條(註4),被保人失蹤後,如有達到下列兩種狀況,保險公司仍會依約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或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經法院宣告死亡。     

  2.要保人或受益人能夠提出文件,證明被保人極有可能因意外而身故之情形。     

  此外,日後發現被保人生還時,受益人應歸還上述保險金,不過期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的情形,保險公司仍應給付。若有應繳的保費,保險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 意外傷害險     

  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四條(註5),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失蹤時,如有達到下列兩種狀況,保險公司仍會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於戶籍資料所載的失蹤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者。     

  2.要保人或受益人能夠提出文件,證明被保人極有可能因意外而身故之情形。     

  此外,日後發現被保人生還時,受益人應歸還上述保險金,期間若有應繳之保費,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一直到原終止日有效。若有應給付保險金的情形,保險公司仍應給付。     

  以林爸爸為例,遭遇特別災難滿一年後,林媽媽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保險公司則依判決死亡時日,給付壽險的身故保險金;另外根據戶籍資料所載,失蹤已滿一年,給付意外險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人在失蹤期間的保費,建議可以繼續繳納,在符合條款的失蹤處理狀況之前,維持保單的有效性。文中是以示範條款為例,但實際上保單條款可能會有另外的規定,例如失蹤的年限可能會有所不同,可加以注意。過去詐領保險金的案件(註6)層出不窮,835小編提醒,切勿以身試法,為了一時貪念,而得不償失! 

 

※ 延伸閱讀 
 壽險在什麼樣的狀況下,身故不會理賠呢? 
 填不填受益人,結果大不同 
 你真的清楚受益人是『法定繼承人』時,會如何理賠嗎 ? 

 

註1:「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註2:「民法 第八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3:「民用航空法,第九十八條,死亡宣告」,民用航空法 
註4:「壽險第十一條,失蹤處理」,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註5:「傷害險第十四條,失蹤處理」,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註6:「夫妻詐保逾1億 假死12年真死才曝光」,自由時報電子報,邱俊福/林嘉東/項程鎮/吳昇儒/廖千瑩,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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