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失蹤了,可否請領身故保險金?!
林爸爸在過去有投保身故給付的保險,但不幸於去年因海難失蹤了,在生死未明的狀況下,林媽媽不曉得保險在此時,是否能發揮作用?
其實,像壽險、意外險這類有身故給付的保險,通常載有失蹤處理的條款,符合情況者,是可以申請理賠的。失蹤與身故的情況不同,依民法規定,失蹤達一定條件,才可申請死亡宣告,為法律認定的死亡。
◎ 法院宣告死亡
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註1),有失蹤狀況時,向警局報案協尋,失蹤者的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會於其戶籍資料註記。依民法第八條(註2),以下不同的失蹤狀況,可向法院申請死亡宣告判決:
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2.八十歲以上的失蹤人,失蹤滿三年。
3.失蹤者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
除了民法,其他像是民用航空法第九十八條(註3),對於因航空器失事,致所載人員失蹤,申請死亡宣告的時間為失蹤滿六個月即可。
◎ 失蹤理賠條件
※ 壽險
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一條(註4),被保人失蹤後,如有達到下列兩種狀況,保險公司仍會依約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或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經法院宣告死亡。
2.要保人或受益人能夠提出文件,證明被保人極有可能因意外而身故之情形。
此外,日後發現被保人生還時,受益人應歸還上述保險金,不過期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的情形,保險公司仍應給付。若有應繳的保費,保險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 意外傷害險
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四條(註5),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失蹤時,如有達到下列兩種狀況,保險公司仍會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於戶籍資料所載的失蹤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者。
2.要保人或受益人能夠提出文件,證明被保人極有可能因意外而身故之情形。
此外,日後發現被保人生還時,受益人應歸還上述保險金,期間若有應繳之保費,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一直到原終止日有效。若有應給付保險金的情形,保險公司仍應給付。
以林爸爸為例,遭遇特別災難滿一年後,林媽媽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保險公司則依判決死亡時日,給付壽險的身故保險金;另外根據戶籍資料所載,失蹤已滿一年,給付意外險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人在失蹤期間的保費,建議可以繼續繳納,在符合條款的失蹤處理狀況之前,維持保單的有效性。文中是以示範條款為例,但實際上保單條款可能會有另外的規定,例如失蹤的年限可能會有所不同,可加以注意。過去詐領保險金的案件(註6)層出不窮,835小編提醒,切勿以身試法,為了一時貪念,而得不償失!
※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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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註2:「民法 第八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3:「民用航空法,第九十八條,死亡宣告」,民用航空法
註4:「壽險第十一條,失蹤處理」,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註5:「傷害險第十四條,失蹤處理」,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註6:「夫妻詐保逾1億 假死12年真死才曝光」,自由時報電子報,邱俊福/林嘉東/項程鎮/吳昇儒/廖千瑩,201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