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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費承保和取消批註後,既往症會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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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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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哥日前提到「既往症不在保險保障範圍內」(註1),很多人接下來就有疑問了「加費承保或是取消批註之後,保險應該會賠既往症吧?」,這問題相對複雜,不過預設都先當作不賠,有賠就當作「通融理賠」(註2),或許這會比較開心,接下來就讓哥來說明一下吧~
 
◎ 既往症
  既往症簡單說是「投保前所發生的疾病」,但很多人會有疑問,那麼投保前生病但後來痊癒也算嗎?但問題就在於疾病痊癒的認定有其難度,所以蠻多這方面的爭議。財政部保險司在民國88年釋函(註3)提到「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所發生之疾病,保險公司得不給付,惟應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仍在該項疾病情況中,且不因其為個人保險或團體保險而有所不同。」所以說,若日後因某疾病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能證明,在投保生效前 被保人就有此疾病,那麼就可依既往症而拒賠。
 
◎ 加費承保
  有時被保人體重過重,或是有高血壓的症狀,保險公司會予以加費承保,但不代表既往症就會理賠。保險基本上是公平的危險分擔,所以保費會依年紀或是職業而有所不同,通常年紀大、工作危險保費較高,同理,當保險公司認為被保人的體況較差,危險較高,就會予以加費。
 
◎ 取消批註
  當保單批註A相關疾病不在承保範圍,但經過一段時間,被保人提出可保性證明,如體檢報告,而保險公司取消批註書,日後若發生了A疾病賠不賠?
  一般常見的取消批註文件上會寫「同意取消被保險人A疾病之批註」,並不是明確寫「A疾病在此保單承保範圍」,所以就哥的觀點,取消批註只是回到與一般無批註的保單相同,自然也是受到既往症的規範,也因此,保險公司若能證明日後的A疾病與投保前的A疾病相關,是可能拒賠的。
 
  所以,如同上述,加費承保和取消批註,理應還是受到既往症的規範,哥會建議大家從嚴看待,而保險公司可能會基於舉證困難,或是社會觀感考量而通融理賠,那又是另一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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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好文回顧→「免體檢不問病史皆可投保但不一定賠」
註2:好文回顧→「這個契約上沒有,不過我們都會理賠的啦」
註3:台保司(三)字第881825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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