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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險本意,會被課遺產稅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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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 15:55
投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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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我的業務員告訴我,透過保險領取身故理賠,可以不用繳遺產稅給國稅局,是真的嗎?」   

  依現行的保險法第112條(註1),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註2),的確是有這類的規定,只要身故理賠金是給付於指定的受益人時(註3),其保險金不得列為被保人的遺產。   

  不過,在指定受益人之後,其身故理賠金真的都能免於被課遺產稅嗎?除了保單中的受益人與被保人,兩者身故的時間點不同(註4),會有所影響之外,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的實質課稅原則(註5),稽徵機關是可以就疑似規避大量遺產稅的個案做調查,且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是可以進行課稅的。  

  ◎ 違反保險本意      

  保險其作用應是保障並填補其損害,並非以避稅為主要目的,因此,稽徵機關及法院對於其個案,若認定有違反保險本意時,就很有可能被課遺產稅。財政部對此,整理了過去實務上,被法院判決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對身故保險金課遺產稅的案例(註6),從案例中可歸納出幾個特點:     

  投保時間:短期、密集   
  投保身分:高齡、重病或帶病、舉債   
  投保內容:躉繳、鉅額、保險費用等於或高於保險給付金額
     

  若符合上述幾個特點,較容易被認定違反保險本意。舉例來說,高齡七十幾歲的老人家,投保鉅額保險,投保動機就有可議的空間;壽險保障的目的,主要是避免在承擔家庭責任時過早死亡,但老人家的家庭責任已逐步減輕,而投保額度是千萬到億元以上,且多為躉繳,就可能被判為違反保險本意。   

  不過,幾歲才算高齡投保、多少金額是鉅額投保、什麼樣的頻率是密集投保…等等,這些都尚無明確的法令規範其標準,因此,許多仍是以個案處理。     

  835小編提醒,保險業務員的自律規範有提到,「業務員不得藉由節稅、存款等各式名義來招攬保戶!」主要是因為,保險的目的是提供保障,並非以避稅為前提去投保。以身故理賠金來說,家屬在失去經濟來源收入時,能夠利用這筆錢得到保障,法源才不將此列為遺產來課稅,因此,保險最好還是要以保障為前提做規劃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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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所指定的受益人,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註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不計入遺產總額。 
註3:好文回顧→「填不填受益人,結果大不同」 
註4:好文回顧→「填了受益人,就不會被列為遺產嗎?」 
註5: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6: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金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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