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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給小孩,竟然沒有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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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 17:54
投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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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明就讀國小的兒子,某天不幸溺斃,阿明拿著過去幫兒子投保的壽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無法理賠身故保險金,是怎麼回事呢?原來,避免有人利用小孩領取保險金,造成生命威脅,因此在商業保險中,有規範其身故理賠的金額。
  
  99年2月2日以前的規定是「未滿14歲」的幼兒和「有精神障礙等狀況而無法具備辨識行為能力」的人,身故最多給付保險金200萬。但基於200萬額度仍有可能造成生命威脅(註1),因此後續又修正為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退還所繳保費並加計利息、受監護宣告的被保險人限額給付喪葬費用。109年6月11日起,為兼顧人性尊嚴並防範道德風險,修正為以下狀況:(註1-1)

  ◎ 未滿15歲,及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且其保險金額不能超過訂立契約時「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其中喪葬費扣除額,每年可能會隨物價指數調整,以109年來說額度為123萬,因此保險金為61.5萬。

  ◎ 適用範圍

  除了壽險外還適用於意外險(含旅平險)(註2)。除了身故保險金要滿15歲才生效,其餘如:失能、傷害醫療等保險金仍可給付。要注意的是,若為其他法律規範的保險(如學生保險)則不受此一規範唷!
 
  由於不溯及既往(註3),所以投保一年期以上的壽險和意外險,會按照簽約時的原條款給付。
  一年期的壽險,若在修法以後續保,就要按照新規定;一年期的意外險,若有保證續保則是按原條款給付;若無保證續保,則新年度續保要按照新規定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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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問答集,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註1-1:金管保壽字第1090492586號函,金管會異動條文及理由,立法院法律系統
註2:保險法135條
註3: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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