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5 給付上「手術費的額度」與「住院醫療費用(俗稱雜費)的額度」是各自獨立的。
到底會用哪個保險金項目去給付,實務上遇到多數的狀況,多半會參照醫療收據上提列的項目,若是手術費用的部分沒有產生自付金額,則正常不會使用「手術費的額度」給付。
例如下列的醫療收據模擬示意圖:
另外,如果經醫師判斷確實有住院必要性,可以留意該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的內容,或許會對您有幫助。
【住院次數、日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三條:
Ⅰ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
Ⅱ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Ⅲ 被保險人住院日數之計算,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被保险人出院日再行住院者,當日之住院日數以一日計算。
HI 您好:
針對您所詢問的因腦血管瘤需做質子刀,與近年討論熱絡的光子刀、伽瑪刀、諾利刀、電腦刀、螺旋刀、銳速刀等皆源於相同的概念,都用於放射治療,並非手術治療,在評議中心案件中有針對螺旋刀、伽瑪刀的手術爭議都皆認為是『放射治療』(可參閱101 年評字第 000895 號、107 年評字第 807 號、108 年評字第 2359 號),目前暫無質子刀的評議案件,但因皆為放射治療之一,因此可參考。
您所投保的富邦hsd5,以上述所訴應為『住院醫療費用(俗稱雜費)的額度』,非「手術費的額度」。
質子刀的理賠主要問題有兩個問題
1.是否為手術,這點其實是新式療法都會經歷的爭議
若非手術的話,則手術部分不會啟動理賠
PS.HS的手術定義主要看手術列表,但條款有提到對於不在手術列表的部分採協議處理
2.是否住院,若無住院甚至連雜費都不會啟動
質子刀其實已經有評議相關案例可參考,法院倒是沒有
其主要爭點其實多卡在→是否有住院的必要性
針對第1點另行補充
這狀況應該會有不少人提到費用開在哪是關鍵→也就是用開在手術費的方式
但其實在醫療實務上,質子刀大多被認為是治療,費用歸類在放射線治療這額度中
導致收據不會有手術費的出現,自然也不會有手術費限額啟動的空間
就算院方願意配合開成手術費,仍要注意會被保險公司抓出來確認
畢竟多數狀況是沒有手術費額度的
再以個人過去經手的富邦質子刀理賠來看,富邦將其定義為"治療"而非手術
因此是手術還是治療的爭議不可避免
但以文中提到的,醫師說可住院來判斷,應該是有靠近腦幹之類的問題
若可住院對於可否理賠的幫助會非常大,這部分可別忽略哩
以上,提供參考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