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實說明義務】我投保時都有跟業務說呀! 為什麼保險公司可以解除我的保單?
2021-10-16 00:02
保險觀念
以下內容為精要呈現,若需完整內容請參閱評議決定書全文。【106年評字第959號】
申請人(消費者):
1.申請人於104年3月22日向相對人投保保單號碼第○○○號,投保內容為「○○○終身壽險」、「○○○健康保險附約」、「○○○醫療保險附約」及「○○豁免保險費附約」(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
2.申請人於104年8月6日發生事故後向相對人提出理賠(右側乳癌)申請。
3.豈料相對人於104年11月27日給付該次事故新臺幣72,609元後,以存證信函通知解除系爭保險契約。
4.我在投保時都有跟業務說阿,相對人為什麼可以解除?
相對人(保險公司):
1.你申請的乳癌理賠,我就已經賠給你啦!
2.你有跟我的業務說你有領高血壓藥,但是你也跟他說並未使用,他當然相信你,而且你也簽名了!
3.我調閱到你102年5月7日因「高血壓性併腎臟疾病併腎衰竭」及「良性高血壓性心臟病」至德佑診所門診就醫。
4.102年8月14日至104年1月31日期間,亦曾因同樣疾病再陸續就醫11次並領取藥物。
5.於104年3月20日即投保前二日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異常;且102年8月9日至103年4月22日期間因「聽力障害、突發性耳聾」就醫7次。
6.綜上,我解除你不是剛好而已嗎?
評議中心:
1.保險法第8條之1所稱之保險業務員,屬保險公司之使用人,類推適用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使用人關於故意或過失責任之規定,保險業務員之故意或過失,保險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2.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你沒辦法證明你有跟業務說過,所以我們無法直接相信你。
3.經調查確如相對人所言,未據實告知,而且已經影響承保的危險估計,保險公司解除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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