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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認定】家中浴室跌倒,隔天就醫被判定為腦動靜脈畸形,意外險卻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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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17:45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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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

  1. 103年10月13日投保。
  2. 110年8月8日於家中浴室因意外跌倒,110年8月9日下午因頭部疼痛、手腳抽蓄至醫院急診,並於110年9月7日進行手術。醫院診斷證明書均記載「手臂瘀傷」,足資證明事故之發生,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卻遭保險公司拒絕,因此提出本件評議申請。

 

保險公司:

  1. 保險法第131條規定:「...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2. 依醫學資料,腦動靜脈畸形是一種先天性疾病,較常發生在20至30歲年輕族群,患者的腦內微血管發育不全,無法供應附近的腦組織氣體與養分,導致患者出現出血性腦中風、頭痛、頭暈、噁心,甚至癲癇等症狀。
  3. 經查保戶出院病歷摘要記載,保戶急診當日早上約8點即有伴隨噁心的頭痛,後約11點有急性霹靂性頭痛及食欲不振、意識遲鈍,下午1點21分癲癇發作,意識迅速惡化由E2V3~4M5至E1V1M4,急診頭部電腦斷層顯示右側枕部腦部出血,又保戶無明顯腦部外傷或顱顏部骨折,病歷亦未有意外事故之記載,僅於110年10月4日診斷證明書記載病人家屬主訴:病人入桃園醫院新屋分院急診前一天於家中浴室跌倒」,意外事故尚非明確,且依醫院診斷為「急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右腦動靜脈畸形」及「顱內動靜脈畸形」皆顯然是治療先天性腦動靜脈畸形之病症,據此,依現有資料,該治療應為治療保戶本身疾病,尚無法認定是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評議中心:

  1. 經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
    • 醫院病歷皆記載保戶於110年8月9日早上出現頭痛伴隨噁心,隨後出現意識改變,未提及任何意外事故,身體理學檢查也無任何外傷
    • 保戶顱內出血位置在右側枕部,電腦斷層血管攝影發現的動靜脈畸形正是位於右枕部,且臺大醫院的出院診斷為「右枕部動靜脈畸形併破裂及右枕部出血」。此外,保戶的頭部電腦斷層攝影也沒有任何外傷相關的變化(例如:顱骨骨折、皮下血腫)因此,保戶110年8月至9月間接受之治療,是自身疾病相關,非意外事故所致
  2. 復諮詢另一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保戶於110年8月9日早上出現「雷擊性頭痛」(thunderclapheadache),電腦斷層右枕部出血併腦室出血,高度懷疑與右枕部動靜脈畸形相關。復依據檢附醫院電腦斷層液血管攝影,確認右枕部動靜脈畸形病灶,與保戶顱內出血位置相同「腦部動靜脈畸形」成因為內因性血管發育異常,為自身疾病。
  3. 依現有卷附病歷資料及上開專業醫療顧問意見,保戶接受治療是因自身疾病所引起,尚非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保險公司給付5萬元及利息,本中心尚難為有利保戶之認定。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1 年評字第 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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