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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認定】大腸癌末期切除腸道,醫生診斷終身無法工作,申請三次皆拒賠合理嗎?

頭像
2022-08-25 16:22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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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能
  • 評議

保戶:

  1. 106625日因大腸癌而於醫院接受大腸部分切除、淋巴清除手術等,醫囑表示「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但日常生活尚能自理」(即殘廢等級表第6-1-3項第3等級)。爰向保險公司申請該項殘廢保險金,惟遭保險公司認與條款不符,拒絕給付。

 

保險公司:

  1. 保單殘廢等級表註15約定,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發生之日起,經6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對失能體況設置6個月觀察期之目的,是用以確認被保險人器官機能是否永久喪失。
  2. 保戶10681日申領保險金所檢附106731日診斷證明書(下稱第1份證明書),上載106628日接受大腸部分切除及吻合、淋巴清除、大腸造廔、腹內膿傷引流手術,並註記保戶「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工作,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3. 保戶10715日申領保險金所檢附1061215日診斷證明書(下稱第2份證明書),當時最後化學治療結束日期是1061216日。保戶於106628日接受手術,依規定,應於1061228日起,方有經6個月治療期間。因此保戶持第1份證明書及第2份證明書時,其皆未經過6個月治療;而且未見保戶已症狀固定之診斷,只見其尚在治療中,是亦難謂障害立即可判定。
  4. 107611日診斷證明書(下稱第3份證明書),保戶自106814日至107611日之門診病歷,醫師診斷之結果多為「腫瘤已切除,目前無復發,需定期追蹤。」或「病變根除」。可認保戶術後狀況良好,此與保單約定「終身」之要件,即確定無法改變之「永久」狀態未符。
  5. 綜上,本公司認定保戶未發生保單項次「6-1-3」或「6-1-4」失能保險事故,是礙難同意給付失能保險金。

 

評議中心:

  1.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6-1-3項第3等級殘廢等級為:「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6-1-4項第7等級殘廢等級為:「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2. 經本中心諮詢專業醫療顧問意見,其意見略謂:保戶目前體況,依據病歷之記載為大腸癌末期,經外科手術切除部分大腸合併大腸造口術,同時接受一系列化學治療及疼痛控制、傷口照護,符合該保單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6-1-3項第3等級殘廢等級,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3. 依本中心顧問意見及兩造所呈卷證資料,保戶之體況符合保單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 6-1-3 項第等級。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保險公司給付 800,000 元,是合理的。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7 年評字第 15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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