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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在海外因「胎位不正」剖腹生子!可以用旅平險的海外突發疾病來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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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11:49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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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

  1. 旅遊前在台灣產檢,並無任何胎位不正、恥骨異常疼痛之紀錄。
  2. 因胎位不正而於美國進行醫療行為之必要剖腹產,請求保險公司給付相關費用。

 

保險公司:

  1. 保戶本次申請剖腹產,乃保險法第127條保前疾病及該保險契約除外不保事項,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評議中心:

  1. 按條款第2條【名詞定義】:「…二、『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突發且急性,需即時治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保戶倘因突發且急性,需即時治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屬胎位不正而為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符合分娩所列舉之項目,保險公司即負有給付保險金之責。
  2. 保險公司主張保戶於投保時已於妊娠中且有胎位不正之情形,故不屬於突發疾病。故保戶於投保時,是否已有胎位不正,為本案爭點。經本中心諮詢專業顧問,略以:
    • 保戶自102年9月27日起,陸續在醫院有產檢驗尿檢查報告記錄單,共計六次,但竟無產檢之胎位記錄可查,顯不合理。
    • 103年2月5日投保時為妊娠第32週,此時胎位應已固定。2014年2月24日第一次產前檢查確知為橫位,當時為妊娠第35週,距投保日2014年2月5日(妊娠第32週)才過了十九天而已,更足推斷投保當時,保戶應已知道是橫位,故胎位不正應是在保戶投保前(103年2月5日)已存在之疾病。
  3. 退步言之,縱本案屬因突發且急性,則保戶於103年3月23日所為之剖腹產,是否為該保險契約約定胎位不正所為必要之剖腹產,即為本案爭點。經本中心諮詢專業顧問後,略以:「1.依診斷書記錄:『足月妊娠,為再度剖腹生產』,手術前診斷為『妊娠第39週又2天,前胎剖腹生產,橫位。』可知保戶的剖腹產手術主要是因為『前胎剖腹生產』,並不受胎位正或不正的影響。」
  4. 依雙方所提供之資料及顧問意見,保戶此次是因前胎剖腹產而為剖腹產,且投保時,胎位不正之症狀應已固定,非屬突發且急性、需即時治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為無理由。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3 年評字 0015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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