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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攬爭議】被推銷保險以為是定存傻傻簽了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嗎?

頭像
2022-01-12 11:25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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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評議

圖檔

保戶:

  1. 109年7月30日一年期定存單到期,數日後至臨櫃簽名續存。109年11月30日,發現郵局掛號文件,才知購買郵局保險。
  2. 當日簽約文件甚多,未說明有簽保險文件。郵局人員告知目前定存的人都改樂活168專案,這個優惠利息較高,只有告知要填單更改資料,並未告知填寫資料非定存,也未告知存放6年後領回本金會變少,並且此專案無法隨時領回本金等。

 

保險公司:

  1. 依據郵局查復,業務員先與保戶之配偶介紹保單商品,交付商品文宣供其攜回參考,數日後,保戶持商品文宣臨櫃諮詢,劉員另印製保險計畫建議書等解說。經保戶同意投保後於要保文件上親自簽名,完成投保手續。
  2. 經調閱監視器畫面,業務員確有以保險計畫建議書向保戶解說,保戶亦多有對答。其中要保書上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處之資料皆由保戶親自填寫,保戶應知悉係訂立保險契約。
  3. 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交付保戶收執之保險單,除封面清楚列有「保險單」字樣外,亦詳載相關保險內容,並提供10日契約撤銷期,保戶未於契約約定期間撤銷,故該保單有效成立。

 

評議中心:

  1. 依該保單聲明書:「…一、本人(即要保人)欲申請投保貴公司6年樂活保險。......貴公司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6日提供本人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聲明事項」記載:「…*茲收到貴公司『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及『保險契約條款樣本』各乙份…」皆經保戶親自簽名上開要保文件之標題多有載明「保險」字樣,應足以瞭解文字內容及其意義
  2. 保戶自承其已辦理定存多年,理應知悉辦理定存之流程,應可得知該保單為保險商品而非定存。又依條款第10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終止契約者,得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尚無保戶所主張無法隨時可領回之情形。
  3. 經查,該保單於109年8月10日投遞成功。惟未有保戶就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撤銷保單之佐證。又若保戶主張該保單非其所需、與其認知不同、內容有錯誤等,卻未舉證以實其說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保險公司應返還98,695元,本中心尚難為有利保戶之認定。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年評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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