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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認定】放化療就已摘除腫瘤所以手術保險金不賠?醫療技術進步反而讓我賠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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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

  1. 84年10月24日投保。104年12月14日發現肛門的腫瘤,雖未進手術室用刀割除,但經電療及化療處置後已完全摘除腫瘤,日後發現漏給付手術保險金。保單條款均未對手術下定義,保險公司應依保單之惡性腫瘤切除手術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

 

保險公司:

  1. 查該次治療採化學治療與放射治療,兩者皆為抑制癌細胞生長,並非手術治療,顯與條款約定及評議決定之手術定義不相符合,故保險公司未予給付相關手術保險金。

 

評議中心:

  1. 經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保戶並無癌病手術之實,即無切除肛門及附近淋巴結之手術,是以化學及放射治療為之,故無法申請給付癌病手術之項目。
  2. 按保險法第65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退步言之,縱認保戶所接受之治療為手術,保戶曾於105年間請求保險金,卻未有就105年未獲理賠向保險公司起訴之相關事證,於110年3月3日提起評議申請時已罹於上開法規規定及條款約定之消滅時效。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保險公司應給付300,000元手術療養保險金,本中心尚難為有利保戶之認定。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年評字第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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