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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效爭議】沒注意保單已停效,想復效時保險公司可以我有「肝硬化」為由而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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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15:18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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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

  1. 保單在97年後都沒有業務員來收費及關心,直至109年9月時,保險公司寄即將失效的通知單,保戶才驚覺保單已經停效了。經多次與保險公司請求,但都無法恢復效力。

 

保險公司:

  1. 保戶於94年3月11日投保時,要保書之重要事項告知為保戶所親簽,而保單條款附表二則針對「保費費用」、「保單維持費用」等,說明其收取之方式,是以保險公司就各項費用之收取已詳盡說明義務。
  2. 107年12月3日因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保險公司於107年12月5日寄出催告通知書,於107年12月6日送達投遞成功並無郵件退回。催繳保費通知書中已明確告知保單預定停效日,後仍未蒙繳納,故該保單於108年1月8日停效。
  3. 109年9月寄送即將失效通知單,保戶於109年9月22日申請復效。自108年1月8日停效日起已逾6個月,依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5日內要求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因保戶於108年11月5日肝硬化併黃疸及肝功能異常而拒絕復效

 

評議中心:

  1. 該保單因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於107年12月5日寄出催告通知書,經核參中華民國郵政大宗掛號函件註明,保險公司曾於107年12月5日交寄郵件予保戶,與要保書所載之要保人住址相同;107年12月6日投遞成功;另衡諸保單約定有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之收取、保戶歷次申請增額保費情形、該掛號郵件寄送日等相關時序暨保險業寄送通知實務,認定該催告郵件業經合法送達保戶,保單經合法催告而停效
  2. 另依醫院診斷證明書,保戶曾因肝硬化併黃疸及肝功能異常於108年11月5日住院治療至108年11月15日出院。保戶目前肝功能仍有異常現象,故按一般核保評估原則,壽險仍應予以拒保。因此,依現有資料,保戶之危險程度已有重大變更且已達拒保,保險公司拒絕復效保單,確實有據。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恢復保單效力,難認有據。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年評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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