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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因為憂鬱症住院,保險公司可以因「精神病」為除外項目而拒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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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17:25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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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

  1. 保戶於90年4月間投保,後因憂鬱症於108年7月18日至同年8月31日間住院治療,經檢附資料請求理賠遭拒,爰提起本件評議申請。

 

保險公司:

  1. 依該附約條款第20條:「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疾病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五、精神病、精神分裂……。」保戶之住院科別為精神科,入院/出院診斷皆為「Majordepressivedisorder(重度抑鬱症),recurrentepisode(復發)」,屬「精神病」住院而無疑義。綜上,該住院疾病因屬條款之除外責任,尚無據給付保險金。

 

 

評議中心:

  1. 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若憂鬱症的嚴重度高,在急性期時合併有精神病症狀(如幻覺或妄想)與自殺行為,或在非急性期時仍有殘餘的症狀與功能的退化,就會被歸類成「精神病」。因保戶的重度憂鬱症並未有上述「精神病」的特徵,故並非直接因「精神病」而入院治療
  2. 諮詢另一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依據精神醫學之學理,精神病通常指會出現妄想、幻覺、混亂言行之精神疾病患者,經查閱病歷資料,保戶並無出現此揭症狀之跡象,故依據學理推估,保戶並非直接因「精神病」致成疾病。
  3. 另關於該附約除外條款所列之精神病究指為何,經本中心諮詢核保實務顧問,其意見略以:商品於84年發行,是按當時有效的精神衛生法及施行細則規定來認定,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等。而所謂「精神病」定義包括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103年5月21日改稱思覺失調症)、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等疾病。而所謂「精神官能症」定義包括歇斯底里症、焦慮症、憂鬱症、畏懼症及強迫症。而重鬱症在當時的分類屬精神官能症的一種,並非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症
  4. 是本中心核參現有卷證、投保計劃別及住院天數等相關資料,認保戶之主張並無顯不合理之處。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保險公司給付54,000元,是合理的,應予准許。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8年評字第2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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