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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告知義務】有領降血壓藥但血壓記錄正常,保險公司可以說我違反告知而解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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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14:29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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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評議

圖檔

 

保戶:

  1. 保戶於107年7月3日投保,並於107年10月底去做乳癌篩檢,107年11月12日經醫生確診為乳癌第二期,後決定於107年12月11日住院開刀,經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經給付在案。
  2. 然嗣後遭保險公司以曾就診拿取降血壓用藥未告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契約。就此部分,保戶主張並未隱瞞,於104年有在診所量過258mmHg,但回家量只有106-114mmHg,之後在很多地方測量也都很正常,所以認為是診所儀器老舊所造成的。在診所有時測量數值較高是因比較緊張,在家量並不會有那樣的數值,平均值在120/80mmHg。

 

保險公司:

  1. 經調閱病歷資料,知悉保戶曾於104年~106年間赴診所拿取降血壓用藥,然保戶卻未於投保時(即107年7月3日)在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予以告知。
  2. 經本公司再次核保評估後,認為前揭未告知診療紀錄確實已影響本公司風險評估,且依病歷內容評估,高血壓未規律就診,綜合評分已超過可受理範圍,基此,本公司歉難依保戶所請回復保單之效力。

 

評議中心:

  1. 按保險法第64條:「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 諮詢本中心顧問專業意見,其意見略以:
    • 保戶於107年7月3日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多項健康險。按病歷資料,保戶於投保前5年內,曾因高血壓就診且用藥,共計門診7次。惟保戶於投保時針對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未據實說明,所以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情事。
    • 保戶未據實告知之事項,未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契約危險之估計:門診顯示有血壓值之記錄平均:150/91。52歲女性,平均血壓值150/91,各險種為標準體。
  3. 是依現有卷證資料及顧問意見,保戶於投保時已違反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然其未據實告知之事項並不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準此,保險公司以保戶違反據實告知義務,解除契約,並無根據。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確認兩造間保險契約關係存在,是合理的,應予准許。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8年評字第2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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