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大哉問,什麼都問、什麼都不奇怪

你有保險規劃或理賠問題嗎?歡迎在此發問並獲得解答。也歡迎各路高手分享保險觀念及理賠經驗喔!

< 回討論區列表

【違反誠實告知】要保書沒確實填寫但有告知業務員體況,保險公司可以解約嗎?

頭像
2021-10-26 15:50
保險新聞
local_offer
  • 理賠
  • 評議

圖檔

保戶:

  1. 申請人於108年6月10日、108年6月26日為被保險人(甲君)投保醫療險與癌症險。
  2. 甲君本身是聽障者,簽署要保書時,業務員僅以筆寫在紙上詢問甲君 「聽障在幾歲發生及發生原因」,甲君告知「四歲時因發燒感冒最後成為聾啞人士」,並未以筆在紙上用文字說明,使甲君清楚「被保險人告知事項」所有內容,亦未事先列印書面之「被保險人告知事項」讓甲君閱讀。
  3. 甲君在不清楚「被保險人告知事項」的所有內容狀況下,業務員便出示自身平板,要求甲君於要保書上簽名。因甲君未被業務員清楚說明何疾病及治療情形需告知,致嗣後保險公司單方看到病歷資料後,便以甲君、申請人未據實說明疾病及治療情形,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保單及附約。

 

保險公司:

  1. 甲君曾於108年4月22日求診大腸直腸外科,經醫師診斷為「黑便」且直腸指診檢查前壁有硬塊,建議進行胃鏡及大腸鏡檢查。108年6月21日求診大腸直腸外科,經醫師診斷為「胃腸道出血及攝護腺增大伴有下泌尿道症狀」,直腸指診檢查明顯直腸外腔硬塊。
  2. 然而,申請人投保時,於要保書中書面詢問「被保險人告知事項」均答稱「否」,並未據實說明上述疾病及治療情形,此實已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評估。故依據上述契約條款及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解除契約。
  3. 另,針對醫療保險金理賠乙節:甲君本次診斷實與契約生效前明顯直腸外腔硬塊為同一疾病,依約實難給付醫療保險金。

 

評議中心:

  1. 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除非未說明之事項為保險法第62條規定之「1.為他方所知者、2.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3.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2. 經諮詢本中心顧問專業意見,其意見略以:
  3. 依109年1月17日之「業務員招攬流程之說明」所示,業務員自承於招攬時,對被保險人疾病之詢問,「…除了聾啞部分,是否有其他病史或其他就醫狀況。」保戶表示有因為『便秘』的情形,曾前往診所以及醫院,但並未發現身體有任何病狀。可知申請人及甲君於投保時即曾向業務員表白曾因便秘至醫院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4. 在招攬過程中所為(知悉)之行為,其效力自應及於保險公司,故若被保險人就此已以口頭告知,而業務員評估後認不需記載,實不得以申請人及甲君未告知而諉為不知,並據以解除契約
  5. 故,申請人及甲君於投保時既已向業務員口頭告知且有於上述被保險人告知事項勾選「是」,保險公司應於得知時,進一步調查體況或體檢,此為通常檢查即可知悉之事項,不得在無進一步之調查下,以申請人、甲君未盡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

 

結果:申請人請求確認該保單一、二及附約之保險契約關係存在,是合理的,應予准許。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9年評字第520號)

對這些回覆都不滿意?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