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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認定】奶奶保單的受益人是法定繼承人,我可以替死去的爸爸領取保險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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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6:45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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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保戶於100年3月31日至101年3月14日期間,投保六張保險,均指定身故受益人為甲君。
  2. 然甲君於105年12月13日先於該保戶(108年6月15日身故)身故,該保險並無另指定受益人,則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應由甲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此,申請人提出評議申請,請求保險公司給付申請人4,210,186元。

 

保險公司:

  1. 保戶於100年3月31日至101年3月14日期間投保,並指定甲君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然甲君於105年12月13日已身故,該保戶則於108年6月15日身故,其法定繼承人於108年7月18日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經審核後已依約給付保險金。
  2. 保單條款第26條:「…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經查,該保戶指定甲君為保單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惟甲君已先身故,而該保戶未再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按前述保單條款,應由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3. 依據該保戶之法定繼承人所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該保戶之法定繼承人有現存子女四人,是以,保險公司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前述四位法定繼承人,相關作業應無違誤。

 

評議中心:

  1. 經查,保戶與配偶育有長男甲君等六名子女。配偶及次男分別於86年、78年身故,甲君亦於105年12月13身故,而後被保險人於108年6月15日身故。
  2. 該保險條款第26條約定:「…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3.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如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申請人(甲君之子女)既為保戶之代位繼承人,自屬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之受益人
  4. 保險公司應分別給付兩位代位繼承人(即申請人)2,105,103元,共4,210,186元整。

 

結果:兩位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應分別給付2,105,093元整,是合理的,應給予給付。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9年評字第2626號)
相關評議書(109年評字第2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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