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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捐肝救父而住院,意外醫療/住院醫療險會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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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_小編站長
2021-09-28 16:30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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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父親罹患「B型肝炎併酒精性肝硬化」,為救其性命決定捐右肝(60%)予父親,於108/10/21赴高雄長庚醫院,22日接受體肝臟捐肝手術併膽囊切除術,至11/1出院。依保險法第30條規定:「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為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例外故意情形下仍給付保險金之強制法定責任,捐贈部分肝臟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行為,保險公司自應依法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公司:

  1. 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傷害,保險公司始須依附約給付各項保險金。保戶因捐贈肝臟而住院,非自身疾病所致,且係其自由意志下選擇,即非保險法第1條規定之「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亦非保險法所稱之「危險」。…保戶捐贈肝臟,乃其與家人及醫生商量後之決定,且捐肝後勢必住院接受醫療,即此事故之發生,除無偶然性,亦無不確定性,顯與意外事故之要件不符
  2. 保險法第30條固規定保險公司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惟保戶出於自由意願決定捐肝予其父親,對於因此所受身體損傷結果為其所得預見,非屬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自與「履行道德上義務」行為之要件不符

評議中心:

  1. 依保險法規定(第1條第1項、第29條第1、2項及第30條),保險事故必須符合保險契約之客觀承保範圍,保險公司始負保險責任,並排除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而導致之保險事故,以防範道德危險之發生。惟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2. 保戶捐贈肝臟予其父親,與附約條款所約定「疾病」或「傷害」之要件難謂相符,捐肝救父非屬附約條款約定之承保範圍,洵堪認定(可以這樣認定)。
  3. 司法實務上雖有見解認為被保險人捐贈部分肝臟,則其肝臟必然受損,傷害必然發生,毫無射倖性、突發性與不確定性,應無保險法第30條之適用。惟如認被保險人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之情形,仍須符合射倖性、突發性與不確定性等要件,如此解釋勢將使保險法第30條之規定,形同具文(參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修訂五版,第214-215頁;張冠群,被保險人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ー中高院101保險上易1判決,台灣法學雜誌234期,102年10月15日,第187-195頁)
  4. 又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00 年度彰保險簡字第 7 號民事判決意旨略以:本件原告捐肝救夫之行為係基於丈夫處於生命危急之狀態,捐贈自身之器官以延續丈夫之生命,其行為不存在道德危險,應認係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之範疇,基於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契約,其目的在於分擔風險、消化損失,故原告自得在於保險契約得理賠之範圍內,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保險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
  5. 附約締約之時點,與事故發生相隔逾10年,時間上並無密接性,應可完全排除保戶於規劃捐肝手術後始為投保之可能,尚無濫用保險之疑慮。保戶捐肝救父係基於父親處於生命危急之狀態,捐贈自身之器官以延續父親之生命,其行為不存在道德危險,應認係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之範疇。

結果:保險公司應給予保險金402982元及自109/2/2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9年評字第2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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