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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認定】癌症已惡化到生活不能自理,申請失能金800萬被拒賠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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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15:05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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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能
  • 評議

 

圖檔

保戶:

  1. 廖君於106年10月24日投保「○○○人壽○○○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嗣因「惡性淋巴癌第四期」於110年6月21日住院手術治療,於110年7月15日身故。
  2. 廖君之正子攝影報告顯示癌細胞擴散範圍甚廣且多處轉移,癌細胞對身體機能損害程度已達無法痊癒或治癒後仍遺存障害,而無法期待治療效果,廖君110年7月1日已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終身無法工作,體況已明確符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1-1-1項次或第6-1-1項次或1-1-3項次或6-1-3項次。爰請求保險公司給付7,775,870元(含失能保險金175萬元、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17.5萬元及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585萬870元)。

 

保險公司:

  1.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致」失能時,保險公司始有給付之義務。所謂「致」,意指達到,是被保險人因疾病致成該附表項目1或6各項次所示之失能程度而言;如被保險人經送醫救治後,於身體及疾病狀況尚未穩定以前,即已死亡者,應屬因疾病「致死亡」,而非因疾病致項目1或6所示之失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1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 雖110年7月1日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記載:「…患者因上述疾病,導致目前已完全臥床,…生活無法自理,故需有專人二十四小時照護…。」,然廖君於同年月15日旋即死亡,由此可知,其因「惡性淋巴癌第四期」入院治療,不久即因病情加重而死亡,故是因疾病致死亡,保險公司無須給付失能保險。縱廖君於瀕死前之病程進展中,曾有出現類似第1-1-1或6-1-1項所示之失能程度,然此僅屬因疾病死亡前,均會發生之極短暫過渡狀態,非屬症狀業已固定之體況,亦即非屬經治療後身體及疾病狀況業已穩定之情形,自不得以此認定廖君業已失能。
  3. 所謂立即可判定,是指依一般醫理,可確認體況無須待六個月的治療即可判定「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且六個月後仍將存活,可先行理賠而言,例如眼球摘除、截肢、臟器切除等。是倘經醫師診斷認為無法治癒,且醫學上證據亦顯示短期間內漸進死亡之結果已屬不可避免者,縱於短暫存活期間有生活無法自理、癱瘓、昏迷、無法行動、無法言語等類似失能狀態,該狀態亦非固定之症狀,不得視此一身故前之過渡狀態,認定為立即可判定之失能

 

評議中心:

  1. 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
    • 根據病歷資料,廖君110年6月21日住院,因病情迅速惡化,於110年7月3日轉入加護病房,於同月15日往生。
    • 最後住院過程當中,病人廖君當下的情況應為「身體機能有高度障害」,當下「一定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但是否終身維持此一狀態,端看治療的效果,並非可以完全準確預期後續持續惡化,係因淋巴癌逐漸導致死亡的自然過程,並非所謂「穩定狀態下的失能」。因此推斷,廖君之體況,不符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1-1-1、1-1-3、6-1-1、以及6-1-3等四項障害項目,亦不符合其他神經、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項目。
  2. 再諮詢本中心其他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
    • 依病歷,腦部核磁共振發現腦部無病灶,胸部電腦斷層發現胸部無病灶,正子掃描發現二側上鎖骨、腋下及後腹壁淋巴結腫大、肝臟有侵犯,多處骨頭有侵犯,為第四期淋巴癌,生化檢查肝腎功能正常。
    • 依病況並不屬第1-1-1或1-1-3項的中樞神經障害項目,也不合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的項目第6-1-1或6-1-3項,無符合之失能項目
  3. 依照專業醫療顧問意見,並參酌醫療資料,廖君之體況未符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1-1-1項或6-1-1項或1-1-3項或6-1-3項之失能程度。

 

結果: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等共計 7,775,870 元,本中心尚難為有利於申請人之認定。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 年評字第 23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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