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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攬爭議】買投資型保單利息卻未達業務保證的5%,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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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13:21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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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

  1. 104年8月間投保○○○變額年金保險(下稱保單一);106年1月投保○○○變額年金保險(下稱保單二)。
  2. 已明確告知保險公司之業務員顏員只想投保傳統固定獲利的儲蓄型保單,顏員亦回覆前揭保單均保證年息5%,遂分別於98年9月間及107年1月間解除○○○人壽之保險契約,並以取得之解約金投保前揭保單。惟近期透過保險公司提供之APP檢視前揭保單內容時,始發現記載之投報率雖為正數,但迄今之保單價值與實際領回之金額卻未達年息5%,是顏員顯有招攬不實,已造成保戶之損失,為此爰申請本件評議。

 

保險公司:

  1. 前揭保單之要保書等文件已分別記載保單之內容及風險:「1.本保險商品不保證投資報酬,且不提供收益分配、撥回資產或保本之保證。(即要保人須自行承擔投資虧損風險)...。」又前揭保單之相關文件皆為保戶親簽,從而,保戶應能理解前揭保單為投資型保單、未保證獲利等內容。據上,實難認保戶之主張為有理由。

 

評議中心:

  1.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2. 本件保戶主張顏員保證年息5%之術語向其招攬前揭保單,惟嗣後卻發現前揭保單並未達年息5%,是顏員在此有顯招攬不實之情事。然觀保戶提供之相關事證,未有顏員以此話術招攬之相關文件。從而,本中心實難依保戶一方之陳述及其檢附之事證逕認顏員有招攬不實及以勸誘保戶以解舊買新之方式投保前揭保單。
  3. 再查,前揭保單之重要告知事項書載有:「…2.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並有於「本人已瞭解本保險商品之重要事項」欄位勾選「了解」之記載,並載有「...已審慎評估並確認有足夠之風險承擔能力。本人均已詳細閱讀上述文件內容,並確認上述資料皆由本人親自填寫及勾選。」等字句、保單簽收回條載有:「…3.您已經了解本保險的投資風險由要保人承擔。…7.您已經了解本保險不提供未來投資收益及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保本之保證。…」,故堪認顏員於招攬前揭保單時已告知保戶前揭保單之內容風險
  4. 依照電訪錄音記錄:保戶曾多次詢問電訪人員是否會扣繳母錢,由此可推知其所欲購買之保險商品應為投入之成本不會虧損之保本型商品。然顏員卻推介其購買可能會導致成本虧損之投資型商品,是保戶主張顏員推介其購買之商品與其本欲購買者不同之陳述,似非全然無憑。從而,顏員推介金融商品之過程,似有違前開法規揭櫫之適合度原則之虞,保戶自得依上開法規請求損害賠償。惟從雙方所提供之資料所示,前揭保單之帳戶價值加上保戶已領取之配息已高於其所投入之成本。職故,難謂保戶受有損害,則縱保險公司推介前揭保單時有違反前開法規適合度原則之虞,保戶亦難據此為請求。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保險公司給付638,817元,為無理由。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9 年評字第 305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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