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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認定】單看相驗屍體證明書和推測的起跳速率,就推定是自殺拒賠200萬保險金,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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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15:18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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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檔

申請人:

  1. 案外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壬○○為被保險人,於107年1月1日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2. 壬○○於107年1月26日墜樓身故,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遭以墜樓身故是故意行為所致拒絕。
  3. 壬○○墜樓當日因年節將近為清潔外側窗戶而意外墜樓,其平日無不良嗜好、無財務問題、無任何病史,在無輕生動機的狀況下,保險公司以有違一般常理,推定墜樓身故是故意行為所致,實不合理。

 

保險公司:

  1. 按保險法第131條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2. 按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壬○○之死亡原因為「顱內出血及下肢骨折併陰囊破裂、高處墜落」,死亡方式為「不詳」,經保險公司瞭解,壬○○自家陽臺圍欄高約120公分,壬○○身高166公分,圍欄高達壬○○身長四分之三,縱壬○○失足滑倒應為圍欄欄阻,實難跌落墜樓。壬○○當日為清潔外側窗戶才至陽臺,壬○○住家高逾19樓,為清潔窗戶甘冒墜落之危險爬上無防護設施寬約10公分之圍欄,顯有違一般常理,是難逕認壬○○是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
  3. 按蕭OO法醫研究指出,一般自殺死亡的起跳速率約1~2.8(公尺/秒),而因意外墜落的起跳速率約為0.5~1.7(公尺/秒)。經保險公司瞭解,壬○○墜樓至1樓花圃死亡,樓高19樓,約57公尺,墜落所需時間約3.4秒,縱以意外墜落最大起跳速率1.7公尺/秒評估,水平移行距離至多為5.78公尺,壬○○墜落點距建築物水平移行距離約9.68公尺,逾5.78公尺甚多,另起跳速率為2.84公尺/秒(計算公式:9.6/3.4),依經驗法則,應是故意行為所致。

 

評議中心:

  1. 經查,本件被保險人於107年1月26日因墜樓身故,經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記載死亡原因:「1.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甲.顱內出血及下肢骨折併陰囊破裂。先行原因:(引起上述死因之因素或病症):乙.(甲之原因)高處墜落」,顯見被保險人之死亡係肇因於「高處墜落」所致之外來、突發原因,且為其死亡之直接、單獨原因。保險公司如抗辯被保險人壬○○之墜樓非屬意外,自應舉證以明其說。
  2. 檢察官所為相驗屍體證明書,關於死亡方式雖勾選「不詳」,然該保險所稱之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認定被保險人死亡是否符合保險所稱意外傷害事故,自不能純以相驗屍體證明書為斷,尚須綜合其他事證以資判定。觀諸保險公司所提之調查報告,依墜樓住所處模糊照片影本數禎,自行推測壬○○墜落點,丈量墜下之陽臺垂直點與墜落點計算出其所謂的起跳速率,惟其無法舉證其所提卷附資料之真實性,實難排除被保險人死亡之發生是因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性,故保險公司此部分主張,本中心尚難憑採。
  3. 就本件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保險人確係非因意外事故身亡,又申請人就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權利發生要件業盡其舉證責任,而保險公司既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被保險人之墜樓身故確因故意行為所致,況相驗屍體證明書縱未勾選「意外」,亦未勾選「自殺」,自不足據為有利於保險公司之認定

 

結果:綜上,申請人請求相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200萬元整,為有理由。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7 年評字第 15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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