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
保險公司:
評議中心: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保險公司應再給付理賠金168,384元整,為無理由。
透過電銷購買保單,無法完整檢視及審閱條款,
且一通電話不用簽名即可購買,
普羅大眾亦不知道保單送達有10日撤銷期,
行使撤銷可原封不動退還保費,保單自始不生效力。
電銷人員在簡短的行銷時間,告知客戶好處,並強調"都"有賠,舉很多例子來強調理賠的優渥,
條款中的劣勢則極少提及,保費會算至每日平均保險費,用一天一杯咖啡的小零錢,創造出容易負擔的概念,
保險的規劃是從需求出發,不是像賣藥,接到此類保險電話行銷,宜謹慎應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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