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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攬爭議】投保時業務沒有親自會面,保戶可以在10多年後主張撤銷保單嗎?

頭像
2021-12-24 10:10
保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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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評議

圖檔

保戶:

  1. 保戶於96年6月23日以父母為被保險人投保。
  2. 業務員銷售保單時,未說明「被保險人需於保險期間內身故始有身故保險金之理賠」,亦未就終身險與定期險不同之處說明,反而以「繳完6年保費就有將來身故時壽險保險金」之不實推銷方式進行銷售。
  3. 業務在銷售過程中未要求與被保險人親自會面或以電話方式向被保險人說明保單內容,已違反「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時,應親晤被保險人」之規定。

 

保險公司:

  1. 經查,業務員於招攬過程中,已向保戶說明「如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得領取理賠金」;保單均詳實載明契約內容,並提供10日之契約撤銷期,然保戶未於期間內撤銷保單。
  2. 該保單保險期間已於102年6月22日屆滿,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亦享有保障。就業務員未親晤被保險人等節,尚不影響保戶權利。

 

評議中心:

  1. 經查,要保文件為保戶親簽、並繳納保險費,堪認保戶與保險公司間就保險金額、保費、承保範圍等之意思表示已相互合致,保單已有效成立。
  2. 就保險公司有無就保單內容為充分說明,經查,條款第12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又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聲明事項】:「……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及保險契約條款,於填寫要保書時並已審閱」,並經保戶與被保險人簽名確認。
  3. 保戶主張業務員以不當方式勸誘投保,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而經核卷附資料,未見相關佐證資料。另業務員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屬主管機關或保險公司得規範處罰之範疇,而與保險契約之效力無涉,尚難以業務員違反規定,即可謂契約無效。
  4. 末就保戶主張保險公司未給予審閱期部分,經查,契約條款及投保人須知,均載明保戶於保險單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內,得以撤銷保單,然保戶於收受保單至今已10年有餘,未曾反應有不瞭解契約條款處。
  5. 綜觀本件卷證資料,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倘保戶不能盡其舉證責任時,即應承受不利益之結果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主張該保單自始無效,應返還所繳保費438,402元,本中心尚難為有利保戶之認定。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年評字第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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