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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問題

2022-03-31, 09:01

請問我去年底因朋友介紹保經後幫我規劃保險,但經過這幾個月在Ptt、Dcard 上看各種保險相關文章,發覺自己當初保這個保單好像有點問題,當時填寫健康告知書,我有下載健康存摺app給業務員看,他跟我說全部健告都勾否即可,我也沒有想太多,我簽約當時有在做牙齒矯正(因咬合不正、深咬、顳顎關節等問題)因看到有人連感冒未告知都被保險公司已保險法64條解約的案例,所以想請問我這樣是否也會被解約。

 

後續處理辦法是不是只能解約後在等一陣子重新規劃保單呢?

Re: 健康告知問題

2022-03-31, 09:50

看您的敘述,應該是110年12月投保,可以翻一下保單,在首頁後面會有要保書影本,再仔細看看您的矯正治療是否的確在告知的時間範圍內,如果是,因為已經投保完成,有以下幾個方式可以處理:

  1. 如果還有跟業務的對話紀錄或任何的證據可以證明你有給他看健康存摺,把它留好,保護自己。
  2. 如果真的不放心,可以跟保險公司「補告知」,保險公司會重新審核,當然,有被解除契約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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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康告知問題

2022-03-31, 09:53

哈囉~
如果是投保前兩個月內就診,保單已經買了,補告知看保險公司怎麼處理
相信您也有爬到許多業務也會標榜等兩年不出險,就不會被解除
單看保險法是這樣,但上了法院就不一定了
有些保單是專案體,就是不能有健康告知事項,這部分帶專案性質的就有可能解約,所以也要依據您的投保內容給您建議
其實如果沒有其他體況的情況下,保單規劃還是很多選擇的

P.S.請問您有問賣您保單的業務這些問題嗎?既然您已經做蠻多保險功課,我相信對方應該也不敢忽視您的疑問~
有問題歡迎聯繫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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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康告知問題

2022-03-31, 10:38

跟不實告知有關的法規為保險法64條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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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可發現,需要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才有被解約的空間

實務上例子大多是要有加費或拒保的承保條件會符合

以咬合不正而言,投保時大多只會收到除外的承保條件,是否會解約其實還不一定

另外,規範中尚有一條但書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因此並不是任何狀況都必然會被解約的,

像文中提到的感冒,大多只是保險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要解約,

但若後續有去處理,最終會被解約的機會其實偏低的

最後,因保險只理賠投保後新發生的問題,

投保時/前的疾病就算不管有無告知仍有被排除的可能,導致不實告知的好處非常之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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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合不正、深咬、顳顎關節等問題告知 & 理賠狀況大多如下

告知

其範圍大多在投保前兩個月內是否有因此就診,可去注意一下是否有在告知範圍內

理賠

大多會有是否為投保時已存在該狀況 & 美容手術而不能理賠的問題,也可注意一下

 


保險從業至今超過10年 累積保戶超過千位且理賠金額超過千萬 用豐富的實務經驗讓買的保險能夠完全發揮效力 再加上低保費高保障,才是有價值的規劃 若因網路法規限制&個人隱私,無法說的太細 可透過以下方式聯繫我: LINE ID: beriaura

Re: 健康告知問題

2022-04-05, 10:14

訪客 寫:

請問我去年底因朋友介紹保經後幫我規劃保險,但經過這幾個月在Ptt、Dcard 上看各種保險相關文章,發覺自己當初保這個保單好像有點問題,當時填寫健康告知書,我有下載健康存摺app給業務員看,他跟我說全部健告都勾否即可,我也沒有想太多,我簽約當時有在做牙齒矯正(因咬合不正、深咬、顳顎關節等問題)因看到有人連感冒未告知都被保險公司已保險法64條解約的案例,所以想請問我這樣是否也會被解約。

 

後續處理辦法是不是只能解約後在等一陣子重新規劃保單呢?

 

您好:

雖保險法有針對要/被保險人若有未據實告知的情況

給予保險公司可以行使契約解除權,

但這個契約解除權也並非無限上綱、可濫行來使用,

還是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或是狀況,

保險公司才可行使這解除權。

 

回到您保單可能出現的招攬爭議來看,

「解約再投保」並非是最佳做法,

因為這動作對您來說也是有一定程度的損失,

個人建議您儘量收集好保護自己的證據,

在真正涉及爭議時可以儘量還原在簽約時的情況。

 

最後提醒,

"保單會不會被解除"跟"能不能獲得理賠"是兩件事情,

畢竟保險本身就是承保生效後所發生的風險,

在投保前已經存在、已經明確發生的事情,

基本上它是不在保單的承保範圍了。

 

如果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保險問題,

歡迎您直接留言或是加入line@留言給我,謝謝。


多年前就開始在網路回答問題 透過自主閱讀與進修來提升專業 秉持工作信念與從事保險業的初衷 以客觀立場做出正確的保險規劃及處理保險爭議。 本人長期以來都在網路上回覆問題 若需要協助規劃或爭議問題 歡迎以下列方式聯絡: Email : [email protected] line@ : http://nav.cx/jkfqiUy Telegram : @guardlife080

Re: 健康告知問題

2022-07-17, 00:41

先給您結論
1.先別急著解約-保單已經成立了,就沒有『補告知』這種事了
2.然後找出保單確認是否真的違反健康告知-搞不好原本不用告知是對的.要確認每個日期
3.確認如果要重新規劃哪些項目要告知?那些其實真的可以不用-以書面告知為原則,沒符合條件的確實可以不用說
4.要買新契約OK,等心契約確實生效之後,您再來考慮舊契約是否要保留

------------

有關理賠,您需要了解兩件很重要的事:
一、書面告知沒問到的可以不用告知-書面上詢問的表示保險公司最在意的部分(保險法§64)
二、不用告知的項目不代表保險公司必須賠-已在疾病不在理賠範圍(保險法§127)

因此除非保單還未扣款,仍在廣義的『訂定契約時』,那就有補告知的必要性
目前保單顯然已經成立,這時候去告知保險公司這樣就像送投給保險公司殺,個人覺得沒有必要

至於保險公司發現時否能主張解除契約呢?
首先,要看發現的時候保單是否已經成立超過兩年。如果超過兩年的話,依保險法§64條,保險公司是不能主張解除契約的
如果是在兩年之內因理賠發現有這個告知上的瑕疵呢?
該不該賠,就要去看理賠的事由跟『複雜型顱顎障礙症』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並且要看,違反告知的事由,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嚴重影響對價平衡)

以這個體況來說,因為部位特定、且對其他疾病較無併發症及相關性
如誠實告知,這個體況以『除外』方式承保的機會較大,當然也有機率是『延期承保』待療程完成後才可進行評估
所以保險公司通常會主張解除契約+拒賠
這種情形就是您所擔心害怕的情況,沒錯吧?

此時依情況,自然得先努力在先保住契約、確定契約可以被保留(後續補除外),在討論該次理賠是否能夠賠付
這就要看實際上遇到的狀況是怎樣了

-------------節錄法條如下------------

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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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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