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依據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來看:
『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再依據勞工保險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
『被保險人退保,
在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
其符合規定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
但在勞保條例修訂實施前(即九十八年之前)有保險年資者,
其遺屬除可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
也可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雖然爸爸有投保年資二十五年時
但退保時為四十九歲,
當時退保時應未有請領老年給付的資格,是因勞保條例的修正,讓提前退保勞工在五十五歲可以申請老年給付,
回到您的狀況來看,應只能申請遺屬年金而無法申請領差額金。
以上說明提供給您參考,若有錯誤煩請提出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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